# 113B001 已決標公告

113年北投分局箱型冷氣機汰換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精陞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97,950
原始預算
$ 469,378
底價金額
$ 450,356
決標折數
88.3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機關代碼 3.79.13.3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91 - 氣體產生器; 蒸餾設備; 冷凍及空調設備; 過濾機具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志勇
聯絡電話 (02)28913807
機關代碼 3.79.13.31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
聯絡人 林志勇
聯絡電話 (02)28913807
傳真號碼 (02)28964808
電子郵件信箱 slm1217@police.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1/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15 17:00
開標時間 113/01/16 11:00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4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簽約日起90天(日曆天)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分局4樓會議室,安裝測試完畢,且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112年10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29529號函修頒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3.3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志勇
聯絡電話
(02)28913807
機關代碼
3.79.13.31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
聯絡人
林志勇
聯絡電話
(02)28913807
傳真號碼
(02)28964808
電子郵件信箱
slm1217@police.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1/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15 17:00
開標時間
113/01/16 11:00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4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簽約日起90天(日曆天)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分局4樓會議室,安裝測試完畢,且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112年10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29529號函修頒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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