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tkm.wsg@tcpd.gov.tw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6樓(行政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電子投標、親送、郵寄。
(一)、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
(二)、掛號郵寄寄達、專人送達地址(信箱):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1樓(收發)或6樓(總務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種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汽車保養所(含單項汽車車輛定位保養所、單項汽車電機保養所),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營業項目含車輛修護業務或保養業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正本或影本,惟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3年)
名單展期手續
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本分局得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名單有效期限內之預估採購總額
4,139,700元。
名單展期手續_2
有效期限屆滿後,本分局重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6至108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護合格廠商名單。
邀標方式
(一)、個案採購金額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認定之,車輛修護金額如逾新臺幣(以
下同)10萬元以上者,甲方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交付最低報價廠商維修;10萬元(不含)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屬小額採購,由需求(業務)單位依輪序表(為求公平,輪序表依廠商投標先後順序排定)通知合格廠商報價,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交付合格廠商辦理維修。
(二)、緊急修護(如爆胎、補胎、更換電池、電路故障、雨刷故障、水管破裂、水箱漏水等)得由駕駛人依實際需求,就近自覓合格廠商先行修護。
(三)、新購車輛(3年內)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
維修車輛型式數量
偵防車、巡邏車、警備車3種,預估維修數量為45輛。
(一)、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二)、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行政組:(02)2892-3874、傳真:(02)2896-6869、地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
(三)、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督察組: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路4樓、專線:(02)2891-4594、傳真:(02)2893-3356。
(四)、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五)、外國廠商不得參予投標;不限定中小企業參予投標。
(六)、本次採購訂於106年1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假本分局4樓會議室公開辦理審標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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