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公告日期
105/03/25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契約範本
廠商地址
111 臺北市 士林區 通河東街1段162號2樓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05/03/30 - 105/04/29
品項名稱
105年度會議廣播系統設備更新採購安裝案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附加說明
旨揭財務採購案業於105年3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本分局4樓會議室舉行開標事宜。
本案於公告期程內計有4家廠商電子領標,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內計有2家廠商投標,依廠商投標先後順序予以編號(1)號:「承鑫實業有限公司」(標封投遞收件時間為3月29日12時30分)及編號(2)號:「盟惠企業有限公司」(標封投遞收件時間為3月29日16時50分);查本案為第2次公開招標,經審查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得不受前項3家廠商之限制之規定,即依原招標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舉行開標作業。
本案依招標文件規定,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經開啟投標封套審查投標廠商資格結果如下:
「承鑫實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型錄第(一)項第2點:『前面板具電源開關鍵、電源指示燈、4*20LCD功能顯示窗(可顯示繁/簡體中、英文操作設定)及按鍵做簡易主機操作。』及該型錄背面第(一)項第6點:『底座內置HI-FI揚聲喇叭(2.5吋/2W),當該麥克風發言同時會自動靜音以避免嘯叫聲,並具數位30級顯示窗可個別上下修正音量。』之說明部分,與本分局規範第(一)項第2點:『主機具4x20位元以上LCD顯示幕,可顯示會議管理模式設定及會議麥克風輸出音量大小/感度..等功能狀態。』及第(一)項第6點:『會議麥克風系統所有功能及音量輸出/輸入調整控制,皆以數字或文字顯示於LCD螢幕並用按鍵式操作30段以上執行數位化調整大小。』經核對審查後,有關該型錄對於LCD顯示麥克風輸出音量大小等功能,並以數字或文字顯示於LCD螢幕之敘述並不明確,有規格不符之疑義,提請廠商當場說明。
有關「承鑫實業有限公司」規格不符之疑義,依據本案招標文件「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之「其他應附證件或特定資格文件」欄位內所載「型錄及商品驗證證明文件」之規定,本分局已於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內容載明相關投標資格證明文件,並於開標時針對規格進行審查是否合格,惟該廠商既無法當場說明其規格資料敘述不明確之疑義,經主持人與監辦人員當場討論後決議,宣布審查結果依本案投標須知第49點第3款:「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據以判定「承鑫實業有限公司」資格不符。
續開啟編號(2)號「盟惠企業有限公司」之證件封審查,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本案續依廠商投標先後順序開啟價格封進行審查,惟「承鑫實業有限公司」屬不合格標,故不予審查價格標;經開啟「盟惠企業有限公司」價格封進行審查,「盟惠企業有限公司」標價為新臺幣(以下同)22萬7,800元整,經主持人開啟底價封審視底價後,「盟惠企業有限公司」標價有進入本分局核定底價24萬8,568元整,故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布決標予「盟惠企業有限公司」。
截標時間
期限內計有2家廠商投標,依廠商投標先後順序予以編號(1)號:「承鑫實業有限公司」(標封投遞收件時間為3月29日12時30分)及編號(2)號:「盟惠企業有限公司」(標封投遞收件時間為3月29日16時50分);查本案為第2次公開招標,經審查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得不受前項3家廠商之限制之規定,即依原招標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舉行開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