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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擬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2個月,增購時間108年1月至2月份,增購期間乙方應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受託繼續履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1/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235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履約能力有關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及病媒防治業(J101020)。
2、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定決標日期:107年11月28日。
(二)、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總價百分之十。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六)、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外國廠商不得參予投標;不限定中小企業參予投標。
(八)、本採購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前,得先保留決標,並製作保留決標紀錄,並載明如有決標時,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日。107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分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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