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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時間:108年1-2月份。增購期間廠商應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受託繼續履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23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235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1.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2.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甲等(含以上)。3.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IF02010)公司登記。4.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甲種電匠執照影本乙份或乙級室內配線技術證乙份)及甲種勞安業務主管、檢附勞保在職證明。5.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IF02010)持有電氣技術顧問團體登記證(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2條),得標後履約前應簽訂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測契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預定決標日期:107年2月23日。(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五)、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六)、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分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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