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承商依決標後平均每月承包單價及原契約條件內容受託繼續履約,期限3個月為限,期間自115年10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增購金額於10萬5,000元以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13條(一)1【2】)之公司行號,且營業項目為E603020電梯製造保養業,並需檢附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證、昇降設備裝修乙級技術士(檢附勞保在職證明)、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昇降設備檢查員證(檢附勞保在職證明)及公(協)會會員證與依法履行相關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保證金額度:無。
二、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其他注意事項詳閱本案投標須知。
五、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六、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將於115年1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612 鄒心瑜。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5樓總務組。
七、本案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本案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本大隊先行招標得先保留決標,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大隊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八、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其他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
九、本案預定決標日:同本案開標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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