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2個月,期間自116年1月1日起至116年2月28日止,金額計77萬640元,合計採購金額462萬3,840元整,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106241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4樓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1/19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案件時程緊迫,避免得標廠商拒不簽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115年3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為: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摘要:
(一)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納稅證明、信用證明。
(二)營業項目為: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領取方式: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於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總務室〉領取。
2.郵索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分局。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地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大4K)貼足郵票。郵索者應自行考量本分局作業及郵寄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詳本須知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www.geps.gov.tw/)
(二)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之辦公時間。
(三)地點:臺北市仁愛路3段2號〈總務室〉。
(四)工本費:免付費。
三、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一)掛號郵寄:本分局總收發室(臺北市仁愛路3段2號)。
(二)專人送達:本分局總收發室(臺北市仁愛路3段2號)。
四、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9萬元整。
五、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一律以新臺幣報價。
六、決標方式:以最低標價決標。
(一)本案底價: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373萬8,680元整。
(二)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三)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四)決標日期:同開標日期。
(五)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 %。
八、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後續擴充2個月,期間自116年1月1日起至116年2月28日止,金額計77萬640元,合計採購金額462萬3,840元整,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九、廠商提出異議期間: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2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