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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7樓視聽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需具下列其一資格:(一)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需檢附1、營造業登記證書2、承攬工程手冊3、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等文件影本。(二)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之業者)需檢附1、承攬工程手冊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等文件影本。(三)室內裝修業需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文件影本。二、營業稅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三、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應有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之人、經辦員蓋章)。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總價金額10﹪,繳交期限:簽約前。
二、保固保證金額度:結算總價 3 %,保固期限:自驗收合格日起2年。
三、本工程無預付款。(於完工驗收合格後付給契約工程金額。)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4分之1(不足1日以1日計)期限106年3月27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
六、有關招標標的問題請洽本分局行政組總務室02-25415341 周忠義 先生。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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