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ttppuser20@police.taipei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錦西街20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資格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A01010汽車修理業(汽車之清潔、保養、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翻修及其相關業務。包括汽車保養所、甲種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採書面方式審查,審查投標廠商之合法身份、營業項目。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本案於名單有效期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於有效期內逐年
檢討檢討修正該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3年至115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護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採購案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他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本案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押標金、保固保證金:無。
四、投標廠商於臺北市、新北市需設有合法之維修場。
五、依採購法細則第20條規定,本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因有效期未逾三年,得免逐年公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 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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