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ttpps102@tcpd.gov.tw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錦西街2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錦西街2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種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汽車保養所(含單項汽車車輛定位保養所、單項汽車電機保養所),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營業項目含車輛修護業務或保養業務)。
(二)、廠商為維修機關汽車需於臺北巿境內設有合法汽車修護(保養)廠所。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審標合格後訂定契約日次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後,本分局重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一)、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以上,採購單位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個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屬小額採購,採購單位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1家符合資格之廠商報價,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辦理維修。
(三)、新購車輛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即日起至105年12月27日下午5時00分止,資格審查日期時間:105年12月28上午10時30分。
二、維修車輛型式數量:偵防車、巡邏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4種,預估維修數量為42輛。
三、本分局警用車輛裝備檢查及緊急修護(如爆胎、補胎、更換電池、電路故障、雨刷故障、水管破裂、水箱漏水等)得由駕駛人依實際需求,就近自覓合格廠商先行修護。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行政組:25532639、傳真:25576130、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錦西街200號7樓
六、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2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八、外國廠商不得參予投標;不限定中小企業參予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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