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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8個月,第一階段後續擴充期間為5個月,自113年8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金額計189萬元;第二階段為期3個月,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金額為107萬5,000元,合計採購金額為581萬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2段219號13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護服務品質,督促廠商依契約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2段219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2年8月23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22777號函修頒函之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J101環保服務業或與本標的相關項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案依府授工採字第1093006836號函,採公告底價方式辦理,本案底價新臺幣256萬500元整。
2、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至112年 11月2日17時整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異議處理結果,將於 112年11月7日前以書面復請求釋疑廠商。
3、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4、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5、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8萬元。
6、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7、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者,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預算通過後20日。
8、本案開標日未逾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之審議期限(112年11月30日)時,先行辦理保留決標,並依規定於112年12月1日後辦理決標(請詳參投標須知第59條第5項規定)。
9、相關規範問題,請洽需求單位承辦人分隊長許世帆,電話(02)2370-9462。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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