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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延壽街33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請自行攜帶電子儲存裝置)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延壽街339號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延壽街339號2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詳見投標須知)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郵政業(GA01010)、商業銀行業(H101021)、 信託投資公司業(H101041)、工業銀行業(H101051)、農業銀行業(H101061)、中小企業銀行業(H101081)、不動產信用銀行業(H101091)、其他銀行業(H101991)、郵政儲金匯兌業(H106010)
2.廠商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預定決標日期:110年1月14日。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五)、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1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前,以書面復請求釋疑廠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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