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廠商地址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忠孝東路6段70巷10號1樓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15/03/06 - 115/12/31 (預估)
品項名稱
委託管理臺北市松山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第1次議定)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契約第十五條及實施計畫第壹拾貳點第一項。
2.變更事項:
(1) 依實施計畫第壹拾貳點第一項規定,本案115年擴充項目與經費如下:
A. 一般事務費:22萬8,812元。
B. 管理費:30萬元。
C. 大樓分攤費:21萬6,000元。
D. 方案服務費:55萬元。
E. 托育人員責任保險費:14萬元。
F. 準公共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14萬元。
G. 托育人員體檢費:28萬元。
(2) 實施計畫柒、二、(十九)變更為「辦理定點臨時托育服務。週一至週五9時至20時,週六及週日9時至17時,自115年7月1日起,週六或週日擇一日固定休館,收費標準為採計時制計收,1小時200元,每次至少托育2小時為原則;延托或早托1小時200元,未滿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3) 實施計畫柒、三、(十一)變更為「每年提供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應達1,850小時。」
(4) 實施計畫捌、一、(三)變更為「……應聘人力如下:
1. 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
2. 訪視輔導員6名。
3. 一般性專業人員2名。
4. 專職臨時托育人員2名。
【註解:……4.(1)……。(2)A.至少應置專職臨托人員2人。……。】」。
(5) 實施計畫壹拾壹、三變更為「廠商違反第柒點第三項所訂服務量規定,每年服務量未達規定預估服務量之服務人數,……。宣導場次未達之場次數以每場次計罰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定點臨托未達之服務時數以每小時計罰新臺幣20元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