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廠商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安和路1段135巷8號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15/04/13 - 117/12/31 (預估)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及7、契約第十五條、實施計畫第壹拾貳點。
(2) 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2.變更事項:
(1) 依實施計畫第壹拾貳點擴充115年「方案服務費」46萬5,480元。
(2) 實施計畫第陸、三新增:「(十一)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服務。」。
(3) 實施計畫第陸、四新增:「(十一)定點臨時托育服務:115年應達720小時,餘每年應達1,440小時。」。
(4) 實施計畫第捌、二、(一)、2變更為「機關每月撥付專業人員或其他經機關核備資格之專職人員共8名及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1名,115年5月起增聘2名定點臨托專業人員辦理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每月撥付總額以當月實際聘僱人力計算,採總額制撥付,115年至多654萬3,140元,餘每年至多696萬660元。惟各人員每月實領薪資(不含獎金、加班費、津貼、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代理人員薪資)應達3萬6,000元以上,由廠商自行統籌分配 (人員資格詳註解)。」及※註解新增:「3.定點臨托專業人員須持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證書,且托育類型需具有到宅托育服務資格。」。
(5) 實施計畫第捌、二、(二)變更為「本館房舍面積237.32坪,依機關共同性經費編列標準,以委辦最低坪數增加20%計算為284.78坪,115年起每坪每月350元計算,供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保險費、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內部簡易維修、公共及消防安全申報簽證等支用,每年至多撥付新臺幣119萬6,076元,核實撥付。」。
(6) 實施計畫第捌、二新增:「(八)媒合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費:廠商因定點臨托專業人員休假等因素另行媒合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服務時,其服務費用以每小時新臺幣200元計算,並限於民眾使用【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時數券】之情形,每年至多15萬元,核實撥付。」。原第(八)、(九)款遞移為第(九)、(十)款。
(7) 實施計畫第壹拾、三新增:「(六)廠商代收之家長定點臨時托育服務費,其115年度款項應於116年1月5日前繳回;116年度起之款項,應於當年度7月31日及次年度1月5日前,分期解繳至機關指定帳戶。」。
(8) 實施計畫第壹拾壹、四變更為:「廠商第3季服務量未達第陸點(委託服務事項,不含定點臨托)之75%,機關得依未達比例扣罰第4季方案服務費(即經機關當年度核定工作計畫書之下半年方案服務費1/2計算扣抵之)。每年服務未達最低規定場次,未達之場次數以每場次新臺幣1萬元計罰違約金;每年服務未達最低規定人次,未達之人次數以每人次新臺幣20元計罰違約金。另定點臨托年度服務量未達之服務時數以每小時新臺幣20元計罰違約金。」。
(9) 契約第五、(一)、1、(1)、B、b變更為:「另每年7月底及12月15日前同時申請撥付一般事務費、大樓分攤費、方案服務費、臨時酬勞及鐘點費及媒合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費。」。
3.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527萬2,892元。
(1) 依實施計畫第壹拾貳點後續擴充148萬2,732元:
A. 115年方案服務費:46萬5,480元。
B. 115年~117年人事費:50萬4,648元【計算式:
(5萬8,155元-5萬6,441元)+(5萬2,190元-5萬652元)X8人
X12月X3年】。
C. 115年~117年一般事務費:51萬2,604元【計算式:284.78坪X (350元-300元) X 12月X 3年】。
(2) 因應定點臨時托育服務加帳379萬160元:
A. 115年5月起依上揭編列標準增聘2名定點臨托專業人員人事費:334萬160元【計算式:5萬2,190元X2人X8月+5萬2,190元X2人X12月X2年)】。
B. 定點臨時托育服務費:45萬元(計算式:15萬元X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