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3 社會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聯絡人 | 兒少科曾貴苓 |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928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52001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全區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00968923 |
| 廠商名稱 |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羅斯福路2段75號8樓 |
| 廠商電話 | (02) 23626992 |
| 決標金額 | 8,661,588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15/01/27 - 117/12/31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是 |
| 僱用員工總人數 | 532 |
| 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 6 |
| 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 24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臺北市向晴家園-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第1次議定)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8,661,588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8,661,588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15/01/27 |
| 決標公告日期 | 115/02/06 |
| 契約編號 | 115200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8,661,588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詳附加說明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第7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及7、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21點第1項、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2. 變更事項: (1)擴充115年:機構主管人事費1萬6,080元、管理費5萬9,640元、一次性修繕費750萬元。 (2)實施計畫第壹拾、二、(一)、2變更為「機關每月撥付經機關核備資格之專職人員每年至多13名,含保護性一般風險社會工作督導1名、保護性一般風險社工人員3名、兒少庇護性安置家庭專業人員9名(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每月撥付總額以當月實際聘僱人力計算,115、116、117年每年分別各至多撥付938萬7,684元、945萬2,004元、951萬6,324元,…。」。 (3)實施計畫第壹拾、二、(二)變更為「一般事務費:按房舍實際面積,使用坪數第1至50坪,每坪每月35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200元計之,…,每年至多撥付125萬1,600元,未滿1年按月依比例計之。」 3. 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866萬1,588元。 (1)後續擴充:864萬8,628元。 A.115年:757萬5,720元。 B.115年至117年:107萬2,908元(含兒少庇護性安置家庭專業人員人事費51萬4,188元,及一般事務費55萬8,720元)。 (2)另依上揭公告明訂之預算編列標準,尚須加帳人事費差額1萬2,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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