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3 社會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聯絡人 | 身障科林文絹 |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533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42069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內湖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08628053 |
| 廠商名稱 |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
| 其他:廠商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建國南路1段327號3樓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89787827 |
| 其他:決標金額 | 350,712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其他: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4/09/30 - 117/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是 |
| 其他:僱用員工總人數 | 631 |
| 其他: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 9 |
| 其他: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 26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瑞光工坊(第1次議定)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350,712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350,712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09/30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11/17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42069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350,712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 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 2.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八。 (二) 變更事項: 1.114年7月1日起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每月人事費調整為5萬2,190元。 2.實施計畫第捌點、一、(二)、1變更為「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0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170元;115年起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以350元計之,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以200元計之,依實際坪數覈實支付,114年7-12月至多15萬3,186元,其餘每年至多35萬8,680元,不足年則按月核實依比例計之。」 (三) 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35萬712元。計算說明如下: 1.人事費114年至117年共加帳19萬3,788元。 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核予3人每人每月人事費調增為5萬2,190元,故114年7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加帳共計193,788元(每人每月52,190元-原編列50,652元=1,538元,1,538元*42個月*3人=193,788元) 2.一般事務費(115年1月1日起適用)加帳156,924元:本場地為111.95坪,【50坪x350元+214坪x200元】(無條件捨去)x12個月,115年起一般事務費為358,680元。扣除原每年編列306,372元=52,308元。52,308元*3年=156,9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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