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廠商地址
116 臺北市 文山區 台北市木柵路二段18號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4/10/02 - 116/12/31 (預估)
其他:品項名稱
委託管理臺北市南港區少年服務中心(第1次議定)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7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及7、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拾捌點、四、(二)。
(2) 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
2. 變更事項:
(1) 實施計畫第玖點、一、(三)專案企劃人員及第壹拾點、二、(二)、2籌備期間專業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以新臺幣5萬2,190元計之。
(2) 實施計畫第壹拾點、二、(三)變更為:「一般事務費:按房舍實際面積,使用坪數第1至50坪,每坪每月30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170元計之;115年起第1至50坪,每坪每月35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200元計之,供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內部簡易維修費及公安消防申報簽證費等支用,114年至多核予43萬5,600元;115年起每年至多核予61萬3,200元,期間不足年則按月依比例計之。」
(3) 實施計畫第壹拾點、二、(九)變更為:「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廠商應先提報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計畫(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經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支用,115年起每年至多核予新臺幣80萬元,……。」
3. 本次變更加帳總計新臺幣21萬7,872元。
(1) 後續擴充:依實施計畫第拾捌點、四、(二)擴充人事費3萬6,912元:
115年人事費變更為至多567萬6,276元(含專案企劃人員1人*52,190元*12月+社工人事費),即(52,190元-50,652元)*12月=18,456元,故本次加帳1萬8,456元整)。
116年:至多為577萬2,756元(含專案企劃人員1人*52,190元*12月+社工人事費), 即(52,190元-50,652元)*12月=18,456元,故本次加帳1萬8,456元整)。
(2) 另依上揭編列標準已公告明訂之一般事務費加帳18萬960元:
其他:(350元*50坪+200元*(218坪-50坪)
估算式:51,100元*12個月*2年=1,226,400元扣除115年至116年原編列104萬5,440元,故本次加帳18萬96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