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
(2) 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壹拾伍點二項。
(3)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及項次7。
(4) 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1號函。
(6) 本府114年4月7日府授資安字第1140114072號函。
2.變更事項:
(1) 契約第五條、(一)、1、(1)、5、B變更為:「廠商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具備環保標章(項目請參考機關綠色採購指定採購項目一覽表),如確無符合需求之規格,而需購置無環保標章者,應於計畫書詳述理由,報經機關同意。另採購之燈具應為LED燈具;馬桶應具備環保標章並加裝具省水標章之兩段式沖水器,新設或更換馬桶時,應採用金級省水標章馬桶;禁止使用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
(2) 契約第五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進用社會工作人員之專業服務費薪點標準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3) 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第捌、一、(一)2.(1)點所定之專任社工督導兼主任每月社工督導起薪調整為4萬5,566元,專任社工人員每月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專案企劃人員每月人事費調整為每月5萬2,190元。
(4)實施計畫第捌、一、(三)變更為:「一般事務費:114年至多48萬8,040元,115年起每年至多57萬2,400元(委託坪數168.14坪,考量場館寬闊、使用率高,易耗損,故以委託坪數增加20%為201坪計之,第1至50坪,每月每坪300元,超過50坪部份,每月每坪170元;115年起第1至50坪,每月每坪350元,超過50坪部份,每月每坪200元),費用包含: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保險費、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公安消防檢查與申報費用及內部簡易維修等。」
3. 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45萬2,040元。
(1) 後續擴充114年至116年人事費:
A.社工督導1人加帳6萬4,008元【(起薪45,566元-44,239元)*134%=1,778元,1,778元*1人*12月*3年計之】。
B.社工人員3人加帳16萬3,944元【(起薪38,898元-37,765元)*134%=1,518元,1,518元*3人*12月*3年】。
C.企劃人員1人加帳5萬5,368元【(52,190元-50,652)*1人*12月*3年】。
D. 上開人事費合計加帳28萬3,320元,本項經費為推估,人事費核銷應依實際聘用人員資格核算薪資,並可於人事費內勻支。
(2) 另依上揭已公告明訂之編列標準加帳115年至116年一般事務費:16萬8,720元【(572,400元-488,040元)*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