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廠商地址
241 新北市 三重區 重新路5段609巷14號2樓之5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4/08/22 - 116/12/31 (預估)
其他:品項名稱
委託管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明倫工坊(第2次議定)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附加說明
(一)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7。
2. 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八。
(二) 變更事項:
1. 114年起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調整為5萬2,190元。
2. 實施計畫第捌點、一、(二)、1變更為「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0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170元,115年起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35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200元,依實際坪數覈實支付,114年至多27萬3,000元,其餘每年至多32萬5,152元,不足年則按月核實依比例計之。」
3. 契約第5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如採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實施計畫第捌、一、(一)、2點規定月薪,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