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廠商地址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光復北路9號10樓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5/01/01 - 116/12/31 (預估)
其他:品項名稱
委託辦理臺北市西區新住民社區關懷據點(第2次議定)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契約第15條、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1號函,及本府114年4月7日府授資安字第1140114072號函。
2. 變更事項:
(1) 114年起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社工督導起薪調整為4萬5,566元。人事費核銷以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並可於人事費內進行勻支。
(2) 契約第5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3) 實施計畫第陸點第一項第(三)款第1目一般事務費變更為:「每年至多27萬7,884元,115年起每年至多32萬5,152元(使用坪數超過50坪者,前1至50坪,每坪每月給付300元,第51坪以上每坪每月給付170元;115年起每坪每月給付350元,第51坪以上每坪每月給付200元,以97.98坪計,並核實支付)。期間不足年則按月依比例計之。」。
(4) 實施計畫第陸點第一項第(六)款變更為:「固定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每年至多為新臺幣10萬元。含本服務相關設施設備新購置、汰換更新、修繕及維護等費用,與建築物及消防安全檢查需改善設備等,由廠商提出申請,機關依實際需求及年度預算審核後核實支付。(惟若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緊急突發狀況,得另案辦理補助,並依據本市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辦法申請設施設備費送機關審查後,核實撥付)。另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
3. 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9萬4,536元。
一般事務費:115年及116年經費調整為每年至多32萬5,152元,扣除原每年經費27萬7,884元,本次加帳9萬4,536元【(32萬5,152元-27萬7,884元)*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