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3 社會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聯絡人 | 婦幼科黃眉茜 |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960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42010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大同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契約變更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01013257 |
| 廠商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
| 其他:廠商地址 |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瑞光路583巷21號7樓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25118086 |
| 其他:決標金額 | 939,420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其他: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5/01/01 - 115/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是 |
| 其他:僱用員工總人數 | 475 |
| 其他: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 10 |
| 其他: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 2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臺北市育兒資源暨培力中心(第2次議定)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939,420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939,420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12/04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12/15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42010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939,420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其他: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10月21日「擴大推動育兒指導服務方案研商會議」會議紀錄、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契約第十五條。 2. 變更事項: (1) 實施計畫第陸、三、(三)自115年起變更為「育有未滿2歲兒童家庭育兒指導服務電話初評服務」。 (2) 實施計畫第陸、四、(三) 自115年起變更為「育有未滿2歲兒童家庭育兒指導電話初評服務,每年應達3,500人次」。 (3) 實施計畫第捌、二、(一)、2變更為「機關每月撥付專業人員或其他經機關核備資格之專職人員共6名及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1名(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每月撥付總額以當月實際聘僱人力計算,採總額制撥付,114年至多445萬5,540元,惟各人員每月實領薪資(不含獎金、加班費、津貼、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代理人員薪資)應達3萬6,000元以上,由廠商自行統籌分配 (人員資格詳註解)。115年起得再增聘1名專職人員辦理育有未滿2歲兒童家庭育兒指導電話初評服務,如電話初評服務人次達8,000人次,得再增聘1名專職人員,115年至多539萬4,960元。」。 3. 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93萬9,420元。 育有未滿2歲兒童家庭育兒指導電話初評服務人員人事費估算式: (1) 3,500人次(115年起):52,190元*1人*12月=626,280元。 (2) 8,000人次(預計115年7月起):52,190元*1人*6月=313,140元。 (3) 依實際服務達成人次及人員進用情形核實撥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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