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一). 變更依據:
1.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7。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1號函。
3.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11點第9款規定。
4.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二). 變更事項:
1.114年起社工督導起薪調整為4萬5,566元,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調整為每人/月5萬2,190元。
2.實施計畫第捌點、一、(二)、1變更為「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0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170元;115年起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350元計之,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200元計之,依實際坪數覈實支付 (即344坪),每年至多77萬9,760元,115年起每年至多91萬5,600元,不足年則按月核實依比例計之。」
3.契約第5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三). 本次變更加帳金額:72萬1,104元。
1.後續擴充:依實施計畫第11點第9款規定擴充114年至116年人事費44萬9,424元。
(1). 社工督導:核予1人每人每月人事費以(45,566起薪+2,000碩士學歷+4,000執照+7,000年資,共計58,566元*134%=78,478元計之,計算式:78,478元*1人*12個月=94萬1,736元);扣除原每年編列92萬400元=21,336元,2萬1,336元*1人*3年=64,008元。
(2). 社工人員:核予3人每人每月人事費以(38,898起薪+2,000碩士學歷+4,000執照+7,000年資,共計51,898元*134%=69,543元計之,計算式:69,543元*3人*12個月=250萬3,548元);扣除原每年編列244萬8,900元=54,648元,5萬4,648元*3年=163,944元。
(3). 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核予4人每人每月人事費調增為5萬2,190元,故114年至116年加帳共計22萬1,472元【(每人每月5萬2,190元-原編列5萬652元=1,538元,1,538元*36個月*4人=22萬1,472元)
1.另依前揭編列標準明定公告明訂之一般事務費(115年1月1日起適用),尚須加帳271,680元:本場地為344坪,【50坪x350元+294坪x200元】x12個月,115年起一般事務費為91萬5,600元。扣除原每年編列77萬9,760元=135,840元。135,840元*2年=271,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