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註)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次日起25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詳見本案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係採用本府自訂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符合以下資格任一項:「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規定之資格文件,各項證件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先行詳閱本案契約及各項招標文件。
二、請各投標廠商確認投標截止期間,並預留投標時間,以免影響廠商權益。
三、本案履約期限(詳見本案契約第7條): 應於決標次日起25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送交機關審查。
四、本案無須繳納押標金。
五、本案得標廠商無需繳納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未滿1日者以1日計)113年5月15日期限前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
七、履約地點: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19號。
八、有關招標標的問題請洽(02)2720-8889分機1944 婦幼科 林宛蓉小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