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3 社會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聯絡人 | 身障科林文絹1999轉1533 |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533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32050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北投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契約變更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00993161 |
| 廠商名稱 | 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
| 其他:廠商地址 |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松江路206號12樓之7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25811954 |
| 其他:決標金額 | 298,752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其他: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4/08/22 - 116/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奇岩工坊(第1次議定)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298,752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298,752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08/22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09/16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32050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298,752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 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7。 2.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第九項。 (二) 變更事項: 1.114年起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每月人事費調整為5萬2,190元。 2.實施計畫第捌點、一、(二)、1變更為「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0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170元;115年起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35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200元,依實際坪數覈實支付 (即75坪),每年至多23萬1,000元,115年起每年至多27萬元,不足年則按月核實依比例計之。」。 3.契約第5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三) 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29萬8,752元。計算說明如下: 1.後續擴充:人事費114年至116年共加帳22萬752元。 (1) 社工人員:核予1人每人每月人事費以(38,898起薪+2,000碩士學歷+4,000執照+7,000年資,共計51,898元*134%=69,543元計之,計算式:69,543元*1人*12個月=83萬4,516元);扣除原每年編列81萬6,300元=18,216元,1萬8,216元*3年=54,648元。 (2) 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核予3人每人每月人事費調增為5萬2,190元,故114年至116年加帳共計16萬6,104元【(每人每月5萬2,190元-原編列5萬652元=1,538元,1,538元*36個月*3人=16萬6,104元) 2.另依前揭編列標準明定公告明訂之一般事務費(115年1月1日起適用),尚須加帳7萬8,000元:本場地為75坪,【50坪x350元+25坪x200元】x12個月,115年起一般事務費為27萬元。扣除原每年編列23萬1,000元=39,000元。39,000元*2年=7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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