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地址
112 臺北市 北投區 光明路22號2樓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15/04/13 - 115/12/31 (預估)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契約第十五條。
2. 變更事項:
(1) 實施計畫第陸、三新增:「(十一)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服務。」。
(2) 實施計畫第陸、四新增:「(十一)定點臨時托育服務:115年應達720小時,餘每年應達1,440小時。」。
(3) 實施計畫第捌、二、(一)、2變更為「機關每月撥付專業人員或其他經機關核備資格之專職人員共9名、一般性專業人員1名及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1名,115年5月起增聘2名定點臨托專業人員辦理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每月撥付總額以當月實際聘僱人力計算,採總額制撥付,114年至多679萬380元,115年至多762萬5,420元。不區隔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專業人員及一般性專業人員等薪資,由廠商自行統籌分配(人員資格詳註解)。及※註解新增:「4.定點臨托專業人員須持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證書,且托育類型需具有到宅托育服務資格。」。
(4) 實施計畫第捌、二新增:「(八)媒合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費:廠商因定點臨托專業人員休假等因素另行媒合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服務時,其服務費用以每小時新臺幣200元計算,並限於民眾使用【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時數券】之情形,每年至多15萬元,核實撥付。」。原第(八)款遞移為第(九)款。
(5) 實施計畫第壹拾、三新增:「(六)廠商代收之家長定點臨時托育服務費,115年度款項應於116年1月5日前繳回,分期解繳至機關指定帳戶。」。
(6) 實施計畫第壹拾壹、四變更為:「廠商第3季服務量未達第陸點(委託服務事項,不含定點臨托)之75%,機關得依未達比例扣罰第4季方案服務費(即經機關當年度核定工作計畫書之下半年方案服務費1/2計算扣抵之)。每年服務未達最低規定場次,未達之場次數以每場次新臺幣1萬元計罰違約金;每年服務未達最低規定人次,未達之人次數以每人次新臺幣20元計罰違約金。另定點臨托年度服務量未達之服務時數以每小時新臺幣20元計罰違約金。」。
(7) 契約第五、(一)、1、(1)、B、b變更為:「另每年7月底及12月15日前同時申請撥付一般事務費、大樓分攤費、方案服務費、臨時酬勞及鐘點費及媒合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費。」。
3. 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98萬5,040元。
(1) 人事費:83萬5,040元 (5萬2,190元X2人X8月)。
(2) 定點臨時托育服務費: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