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一)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
2、 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契約第15條規定。
(二)變更事項:
1. 114年起社工督導薪資起薪調整為4萬5,566元,社工人員薪資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調整為5萬2,190元。
2. 實施計畫第捌點、四變更為:「收費標準:廠商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向服務對象收費,收取費用額度依房型、中低收及低收身分為標準,單人房每人每月新臺幣3,500元,雙人房及以上每人每月新臺幣3,000元,中低收身份以80%、低收入戶以60%之標準進行收費。相關收費標準廠商應送本局核定後始得提供服務,原投標文件之服務建議書列有金額者亦同。惟本案已提供委託管理經費,故廠商向服務對象之收費須全數繳回本市市庫,每年度收費總額應於每年12月5日前繳回,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繳回;如遇契約終止或解除,應於契約終止或截止當月10日前繳回。服務對象不得申請與本服務同性質之補助。」
3. 實施計畫第捌點、五、(一)變更為:「廠商應籌組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成員應包括兼職社工督導1人(兼職社工督導核銷以0.5名社工督導計)、社會工作人員1人及專任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至多3人。」
4. 實施計畫第捌點、五、(二)變更為:「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每位兼職社工督導或社會工作人員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每位教保員之居住單位最多以二個為限。如前揭辦法有最新規定者,從其規定。」
5. 實施計畫第玖點、一、(一)、1變更為:「應聘用兼職社工督導1人、社會工作人員1人及專任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至多3人,依實際聘用人數及金額覈實撥付。」
6. 實施計畫第玖點、一、(二)一般事務費、1變更為:「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0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170元;115年起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5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200元,依實際坪數(426.69平方公尺,約129坪)核算,不足月則按日核實依比例計之。每年至多核予新臺幣34萬1,160元;115年起每年至多核予新臺幣39萬9,600元,不足1年按月依比例計之,覈實支付。」
7. 契約第5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三)本次加帳金額:27萬5,184元。
1. 加帳人事費21萬6,744元:
(1) 114年及115年人事費均為312萬7,944元,計算如下:
A. 社工督導(4萬5,566元+2,000元+4,000元)*134%=6萬9,098元, *0.5=3萬4,549元,*1人*12個月=41萬4,588元。
B. 社工人員(3萬8,898元+2,000元+4,000元+7,000元)*134%=6萬9,543元,*1人*12個月=83萬4,516元。
C. 教保員(280薪點*139.1薪點折合率*134%)*3人*12個月=187萬8,840元。
(2) 114年:312萬7,944元-前次變更編列301萬1,532元=11萬6,412元。
(3) 115年:312萬7,944元-前次變更編列302萬7,612元=10萬332元。
2. 一般事務費:39萬9,600元-原編列34萬1,160元,故加帳差額5萬8,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