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7款。
(2)「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及7。
(3)契約第15條。
(4)實施計畫第31點第1項。
(5)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2.變更事項:
(1)廠商負責人變更為李麗娟。
(2)114年起社工督導起薪調整為4萬5,566元、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另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調整為每人每月5萬2,190元。
(3)實施計畫第9點第1項第2款一般事務費第1目變更為「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0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170元;115年起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以350元計之,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以200元計之,依實際坪數(約104.95坪)核算。每年最高核予29萬2,098元,115年起每年至多34萬1,880元,覈實支付…」。
3.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23萬9,142元
(1)後續擴充:人事費114年至115年共加帳18萬9,360元。
A.社工督導:核予1名,114年至115年共加帳4萬2,672元
(A)114年:每人每月以(4萬5,566元起薪+4,000元執照+1000元一般風險業務+5,000元年資=5萬5,566元)x134%=7萬4,458元計之,全年經費計:7萬4,458元x1人x12個月=89萬3,496元。扣除原編列87萬2,160元,故本次加帳差額2萬1,336元整。
(B)115年:每人每月以(4萬5,566元起薪+4000元執照+1000元一般風險業務+6,000元年資=5萬6,566元)x134%=7萬5,798元計之,全年經費計:7萬5,798元x1人x12個月=90萬9,576元。扣除原編列88萬8,240元,故本次加帳差額2萬1,336元整。
B.社工:核予2名,114年至115年共加帳7萬2,864元
(A)114年:每人每月以(3萬8,898元起薪+4000元執照+1000元一般風險業務+5,000元年資=4萬8,898元)x134%=6萬5,523元計之,全年經費計:6萬5,523元x2人x12個月=157萬2,552元。扣除原編列153萬6,120元,故本次加帳差額3萬6,432元整。
(B)115年:每人每月以(3萬8,898元起薪+4000元執照+1000元一般風險業務+6,000元年資=4萬9,898元)x134%=6萬6,863元計之,全年經費計:6萬6,863元x2人x12個月=160萬4,712元。扣除原編列156萬8,280元,故本次加帳差額3萬6,432元整。
C.一般專業人員:核予2人,每人每月薪資調增為5萬2,190元(280*139.1*134%),故本案114年至115年加帳共計7萬3,824元【(每人每月5萬2,190元-原編列5萬652元=1,538元)x12個月x2人x2年=7萬3,824元】。
(2)另依前揭編列標準公告明定之一般事務費(115年1月1日起適用),尚須加帳4萬9,782元:本場地為104.95坪,115年起一般事務費應為34萬1,880元【(50坪x350元+54.95坪x200元)x12個月=34萬1,880元】。扣除原編列29萬2,098元,故115年加帳共計4萬9,782元(34萬1,880元-29萬2,098元=4萬9,7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