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
(2) 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契約第15條。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1號函。
2. 變更事項:
(1) 114年起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調整為5萬2,190元。
(2) 實施計畫第捌點、一、(二)、1變更為「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0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170元;115年起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以350元計之,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以200元計之,依實際坪數覈實支付 (即90.49坪),每年至多26萬2,596元,115年起每年至多30萬7,176元,不足月則按日核實依比例計之。」
(3) 契約第5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3. 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13萬2,666元。
(1) 人事費114年至115年6月共加帳11萬376元。
A. 社工人員共加帳2萬7,324元:
(a) 114年加帳1萬8,216元:核予1人每人每月人事費以69,543元計之,(38,898起薪+2,000碩士學歷+4,000執照+7,000年資,共計51,898元*134%=69,543元),計算式:69,543元*1人*12個月=83萬4,516元,扣除原編列81萬6,300=1萬8,216元。
(b) 115年1-6月加帳9,108元:核予1人每人每月人事費以69,543元計之,(38,898起薪+2,000碩士學歷+4,000執照+7,000年資,共計51,898元*134%=69,543元),計算式:69,543元*1人*6個月=41萬7,258元,扣除原編列40萬8,150=9,108元。
(c) 調增後之125萬1,774元扣除原編列122萬4,450元=2萬7,324元。
B. 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共加帳8萬3,052元:
(a) 114年加帳5萬5,368元:核予3人每人每月人事費調增為5萬2,190元,每人每月52,190元-原編列50,652元=1,538元,1,538元*12個月*3人=5萬5,368元。
(b) 115年1-6月加帳2萬7,684元:核予3人每人每月人事費調增為5萬2,190元,每人每月52,190元-原編列50,652元=1,538元,1,538元*6月*3人=2萬7,684元。
(c) 調增後之281萬8,260扣除原編列273萬5,208元=8萬3,052元。
(2) 一般事務費(115年1月1日起適用)加帳22,290元:本場地為90.49坪,【50坪x350元+40.49坪x200元】(四捨五入)x6個月,115年1-6月一般事務費為15萬3,588元。扣除原編列13萬1,298元=2萬2,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