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7。
(2)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7款、契約第十五條、實施計畫第壹拾捌點。
(3)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1號函。
2.變更事項:
(1)114年1月1日起訪視輔導員及臨時托育人員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督導起薪調整為4萬5,566元、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為5萬2,190元。
(2)評鑑績效為甲等以上(優等),故自115年1月1日起續約3年至117年12月31日。
(3)契約第五條、(十三)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餘詳實施計畫第捌、一點之人事費規定」。
(4)實施計畫參、四變更為「辦理定點臨托服務,提供有需求之本國籍兒童臨托服務」。
(5)實施計畫柒、二、(四)變更為「具臨時托育需求之本國籍滿6個月至學齡前兒童」。
(6)實施計畫柒、三、(十五)變更為「辦理定點臨時托育服務。週一至週五9時至20時,週六及週日9時至17時,收費標準為採計時制計收,1小時200元,每次至少托育2小時;延托或早托1小時200元,未滿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7)實施計畫捌、一、(三)、2.變更為「......114年至多616萬3,899元,115年至多1,079萬1,804元,116年至多1,101萬6,924元,117年至多1,124萬2,044元,採總額制撥付(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不區隔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專業人員及一般性專業人員等薪資,……,應聘人力如下:……。」
(8)實施計畫捌、三變更為「按實際使用面積(31.24坪),使用坪數50坪以下,每坪每月300元計之,每年至多11萬2,464元,115年起每坪每月350元計之,每年至多13萬1,208元,支用項目包含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網路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保險費、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清潔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運費、郵資、建築物公共意外責任險、火險、地震險、公共安全及消防檢查簽證費、內部簡易維修等項目。」
3.本次變更加帳金額:共計新臺幣3,988萬6,512元(含114年17萬2,116元、115年1,301萬3,012元、116年1,323萬8,132元、117年1,346萬3,252元)。
(1)後續擴充:依實施計畫第拾捌點擴充(續約)3,070萬1,025元。
(2)另續依前歷次變更加帳情形及按上揭已公告明訂之編列標準,加帳918萬5,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