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一)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7款。
2. 契約第15條。
3.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及7規定。
4. 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1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5. 實施計畫第貳拾點、一規定。
6. 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29日府社綜字第1133013972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7. 衛生福利部113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組)。
(二) 自113年1月1日起變更下列事項:
1. 實施計畫第玖點、一、(一)、3及4變更為:「3.第3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置輔導中,經尋獲需緊急安置之未滿18歲少年。4.第4類: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責付之未滿18歲少年」。
2. 實施計畫第壹拾點、二、(一)2.變更為「機關每月撥付經機關核備資格之專職人員共 18 名,含保護性社工督導或全職保護性業務之主管1名、保護性高度風險社工人員5名及兒少庇護性安置機構專業人員12名(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每月撥付總額以當月實際聘僱人力計算,112、113、114年每年各至多1,150萬9,308元、1,251萬9,936元、1,261萬6,416元,採總額制撥付,不區隔保護性社工督導或全職保護性業務之主管、社工人員及兒少庇護性安置機構專業人員等薪資,惟各人員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3 萬元,且社工人員與社工督導月薪不得低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規定金額,由廠商自行統籌分配。」
(三) 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187萬7,136元(含後續擴充金額133萬1,424元;另配合113年起社工薪資調整為定額制加帳54萬5,712元)。
1. 113年度人事費:1,251萬9,936元(扣除原編列1,158萬9,528元,本次加帳差額93萬408元)
(1) 社工督導核予1人(49,568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4,000元年資,共計54,568元*134%=73,121元)計之,估算式:73,121元*1人*12個月=877,452元。
(2) 社工人員核予5人:
2人:43,104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4,000元執照+4,000元年資,共計52,104元*134%=69,819元計之。
2人:43,104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4,000元年資,共計48,104元*134%=64,459元計之。
1人:43,104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共計46,104元*134%=59,099元計之。
估算式:(69,819*2人+64,459元*2人59,099元*1人)*12個月=3,931,860元。
(3) 兒少庇護型安置機構專業人員核予12人,估算式:53,546元*12人*12個月=7,710,624元。
2. 114年度人事費:1,261萬6,416元(扣除原編列1,166萬9,688元,本次加帳差額94萬6,728元)
(1) 社工督導核予1人(49,568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5,000元年資,共計55,568元*134%=74,461元)計之,估算式:74,461元*1人*12個月=893,532元。
(2) 社工人員核予5人:
2人:43,104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4,000元執照+5,000元年資,共計53,104元*134%=71,159元計之。
2人:43,104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5,000元年資,共計49,104元*134%=65,799元計之。
1人:43,104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1,000元年資,共計46,104元*134%=60,439元計之。
估算式:(71,159*2人+65,799元*2人60,439元*1人)*12個月=4,012,260元。
(3) 兒少庇護型安置機構專業人員核予12人,估算式:53,546元*12人*12個月=7,710,624元。
3. 廠商聘僱之社會工作督導及社會工作人員人事費依113年現職人員學經歷條件估算,本項費用核銷仍以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並可於人事費內進行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