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士林區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其他:廠商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辛亥路1段86號2樓之1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4/01/01 - 114/03/31 (預估)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7,438,128元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17,438,128元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
(1) 「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7。
(2)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7款、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捌點及第壹拾貳點。
2、 變更事項:
(1)符合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1項7款情形:
A.中山區、士林區:評鑑績效為優等,故自114年1年1日起續約2年至115年12月31日。
B.大安區: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下,不予續約,然基於提供服務對象服務不中斷原則,依實施計畫第12點第1項規定,於新案(委託管理臺北市大安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案號:1142046)重新招標完成前,洽原廠商依原契約條件自114年1月1日起採購3個月之服務至3月31日止。
(2)符合本法第22條1項4款情形:
A.續依前次變更按本府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調整人事費,及第2次變更托育人員體檢費提高。
B.中山區:按實施計畫第捌點第一項第(三)款註解1之訪視輔導員配置比例,依衛生福利部「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準公共托育服務管理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1:60),故依原契約條件增加1名訪視輔導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