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聯絡人 | 婦幼科蔡宜君 |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974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10829S0154a112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中正區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34895463 |
| 廠商名稱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文教產業發展暨補習服務品保協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其他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239 新北市 鶯歌區 中山路249巷36號 |
| 廠商電話 | (0921) 113001 |
| 決標金額 | 1,957,102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15/03/12 - 117/12/31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臺北市中正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第5次議定)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文教產業發展暨補習服務品保協會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1,957,102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1,957,102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15/03/12 |
| 決標公告日期 | 115/03/27 |
| 契約編號 | 1110829S0154a112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1,957,102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詳附加說明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 (1)「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 (2)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契約第十五條。 (3)衛生福利部114年11月21日衛授家字第1140961201號函公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管理補助項目及基準」。 2.變更事項: (1)實施計畫柒、二、(十九)變更為「辦理定點臨時托育服務。週一至週五9時至20時,週六及週日9時至17時,自115年7月1日起,週六或週日擇一日固定休館,收費標準為採計時制計收,1小時200元,每次至少托育2小時;延托或早托1小時200元,未滿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2)實施計畫柒、三、(十一)變更為「自115年起,每年提供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應達1,850小時。」 (3)實施計畫捌、一、(三)變更為「113年至多606萬3,264元,114年至多662萬868元,115年至多731萬938元,116年至多756萬7,944元,117年至多771萬2,664元,採總額制撥付(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不區隔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專業人員及一般性專業人員等薪資,由廠商自行統籌分配,人員資格詳註解,應聘人力如下: 1. 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 2.訪視輔導員5名。(服務取得登記證書者4名、未取得登記證書者1名)。 3.一般性專業人員2名。 4.專職臨時托育人員3名。 【註解:……4.(1)……。(2)A.至少應置專職臨托人員3人。……。】」。 (4)實施計畫壹拾壹、三變更為「廠商違反第柒點第三項所訂服務量規定,每年服務量未達規定預估服務量之服務人數,……宣導場次未達之場次數以每場次計罰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定點臨托未達之服務時數以每小時計罰新臺幣20元之違約金。」 3.本次變更加帳金額:共計新臺幣195萬7,102元,訪視輔導員人事費加帳計算如下: (1)115年3月起:(起薪3萬8,898元+年資加給3,000元)*134%=5萬6,143元,5萬6,143元*1人*10個月=56萬1,430元。 (2)116年:(3萬8,898元+4,000元)*134%=5萬7,483元,5萬7,483元*1人*12個月=68萬9,796元。 (3)117年:(3萬8,898元+5,000元)*134%=5萬8,823元,5萬8,823元*1人*12個月=70萬5,876元。 (4)上開廠商聘僱人力年資係估算,人事費核銷仍以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並可於人事費內進行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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