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一)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
2.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21點。
3.「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7。
4. 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二)變更事項:
1.評鑑績效甲等,故自115年1月1日起續約2年至116年12月31日。
2.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二、(二)變更為「一般事務費:按房舍實際面積,使用坪數1至50坪,每坪每月30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170元計之,115年起每坪每月35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200元計之,供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內部簡易維修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火險等保險費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火險等保險費及公安消防申報簽證費等支用,111年至多核予31萬3,380元,112年起每年至多核予62萬6,760元。115年起每年至多核予73萬5,600元。」
(三)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1,024萬267元。
1.後續擴充:依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一擴充(續約)975萬1,742元。
2.按上揭已公告明訂之編列標準,加帳48萬8,525元
3.115年-116年各項經費編列如下:
(1)115年人事費:309萬2,328元。
A.一般性社會工作督導1人:
起薪4萬5,566元+年資加給6,000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4,000元+執行風險業務等級加給1,000元*134%=7萬5,798元,計算式:7萬5,798元*1人*12個月=90萬9,576元
B.一般性社會工作人員2人:
-住宅社工1人:起薪3萬8,898元+年資加給6,000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4,000元*134%=6萬5,523元,計算式:6萬5,523元*1人*12個月=78萬6,276元
-後追社工1人:起薪3萬8,898元+年資加給4,000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4,000元+執行風險業務等級加給1,000元*134%=6萬4,183元,計算式:6萬4,183元*1人*12個月=77萬196元。
C. 一般專業人員核予1人: 5萬2,190元*12個月=62萬6,280元。
(2)116年人事費:314萬568元。
A.一般性社會工作督導1人:
起薪4萬5,566元+年資加給7,000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4,000元+執行風險業務等級加給1,000元*134%=7萬7,138元,計算式:7萬7,138元*1人*12個月=92萬5,656元
B.一般性社會工作人員2人:
-住宅社工1人:起薪3萬8,898元+年資加給7,000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4,000元*134%=6萬6,863元,計算式:6萬6,863元*1人*12個月=80萬2,356元
-後追社工1人:起薪3萬8,898元+年資加給5,000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4,000元+執行風險業務等級加給1,000元*134%=6萬5,523元,計算式:6萬5,523元*1人*12個月=78萬6,276元。
C. 一般專業人員核予1人: 5萬2,190元*12個月=62萬6,280元。
(3)廠商聘僱之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人事費依114年現職人員學經歷條件估算,本項費用核銷仍以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並可於人事費內進行勻支。
(4)管理費:115年14萬1,376元,116年14萬2,875元。
(5)一般事務費73萬5,600元、方案活動費50萬元、大樓分攤費22萬5,960元、設施設備更新修繕費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