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一)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7款。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7規定。
3.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貳拾壹點。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1號函。
5.本府114年4月29日府綜字第1143067931號公告之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6.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
(二)變更事項:
1.114年起保護性社工督導起薪調整為5萬1,055元、保護性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4萬4,397元。
2.契約第5條(十二)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3.評鑑績效為甲等以上(優等),故自114年7月1日起擴充(續約)3年至117年6月30日。
4.實施計畫第壹拾點、二、(五)變更為:「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廠商應先提報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計畫(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經機關核准後,始得施作支用,需檢據核實核銷。111、114、117年每年至多核予10萬元,112、113、115、116年每年至多核予20萬元。另有特殊情況,…。另燈具應為LED 燈具。」。
5.實施計畫第壹拾、三、(一)、1變更為:「年度計畫核定款:廠商應於自履約起始日起30日內及112年起每年1月底前,就其所送之當年工作計畫書……。另於114年7月31日前檢送114年7至12月之前揭文件經機關核定後執行。」。
6.實施計畫第壹拾、三、(一)、3變更為:「第2、3期費用:(1)111、114、117年:支付年度計畫核定款50%費用,廠商應於111、114年10月15日、117年4月15日前檢送114年第3季、117年第1季工作報告、人事費請領總表、支出明細表、工作成果報告及查驗表經機關查驗合格後,由廠商檢具領據向機關申請撥付。(2)112、113、115、116年:支付年度計畫核定款25%費用,廠商應於每年4月15日、7月15日前檢送第1、2季工作報告、人事費請領總表、支出明細表、工作成果報告及查驗表經機關查驗合格後,由廠商檢具領據向機關申請撥付。」。
7.實施計畫第壹拾、三、(一)、4變更為:「支付當年度覈實支付之餘款(即全年度實支實付費用扣除已支付年度計畫核定款75%之金額),於111、114年廠商送第4季、112、113、115及116年廠商送第3、4季、117年廠商送第2季工作報告、人事費請領總表、支出明細表、工作成果報告及查驗表查驗合格後,由廠商於114年7月15日、114年-116年12月15日、117年6月25日前檢附領據向機關申請撥付。另114年第4期費用,則經機關併同前期各項查驗文件及每年年度成果報告(含114年1-6月成果報告)驗收通過,始撥付。」。
(三)本次變更減帳新臺幣(下同)6萬3,726元、加帳2,820萬7,419元。
1.後續擴充總額為2,793萬3,477元,包含:
(1)人事費:2,328萬4,554元(114年384萬7,386元、115年774萬4,836元、116年779萬4,888元、117年389萬7,444元)
(2)一般事務費:每年27萬1,800元*3年=81萬5,400元。
(3)方案服務費:每年40萬元*3年=120萬元。
(4)大樓分攤費:每年19萬2,000元*3年=57萬6,000元。
(5)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20萬元*3年=60萬元
(6)管理費:48萬5,841元*3年=145萬7,523元。
2.另續依前次變更兒少庇護型團體家庭專業人員調薪,及依114年起社工薪資調整,尚須加帳27萬3,942元。
3.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計算人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