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一)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及7款。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4及7規定。
3.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1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4.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29日府社綜字第1133013972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5.衛生福利部113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組)。
6.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貳拾壹點。
(二)變更事項:自114年1月1日起變更下列事項。
1.續約評鑑結果為甲等,故自114年1月1日起續約3年至116年12月31日。
2.~7.略。
(三)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3,036萬2,064元,經費分別說明如下:
1.後續擴充總額為3,035萬9,100元,包含人事費2,496萬2,532元(114年度827萬808元+115年度832萬824元+116年度837萬900元)及【(一般事務費27萬864元+方案服務費70萬元+大樓分攤費10萬元+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20萬元+管理費52萬7,992元)*3年】。
2.另依113年起社工薪資調整為定額制,尚須加帳2,964元。
依本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及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計算114年度至116年度人事費共2,496萬5,496元,計算如下:
(1)114年度人事費:
A.保護性社工督導核予1人,每月以【49,568元起薪+2,000元年資加給+4,000元證照加給+1,000元執行風險業務加給,共計56,568元*134%=75,801元】計之,合計【75,801元*1人*12個月=909,612元】。
B.保護性社工人員核予2人,每月以【43,104元起薪+1,000元年資加給+4,000元證照加給+1,000元執行風險業務加給,共計49,104元*134%=65,799元】計之,合計【65,799元*2人*12個月=1,579,176元】。
C.兒少庇護型團體家庭專業人員核予9人,每月以【53,563元】計之,合計【53,563元*9人*12個月=5,784,804元】。
(2)115年度人事費:
A.保護性社工督導核予1人,每月以【49,568元起薪+3,000元年資加給+4,000元證照加給+1,000元執行風險業務加給,共計57,568元*134%=77,141元】計之,合計【77,141元*1人*12個月=925,692元】。
B.保護性社工人員核予2人,每月以【43,104元起薪+2,000元年資加給+4,000元證照加給+1,000元執行風險業務加給,共計50,104元*134%=67,139元】計之,合計【67,139元*2人*12個月=1,611,336元】。
C.兒少庇護型團體家庭專業人員核予9人,每月以【53,563元】計之,合計【53,563元*9人*12個月=5,784,804元】。
(3)116年度人事費:
A.保護性社工督導核予1人,每月以【49,568元起薪+4,000元年資加給+4,000元證照加給+1,000元執行風險業務加給,共計58,568元*134%=78,481元】計之,合計【78,481元*1人*12個月=941,772元】。
B.保護性社工人員核予2人,每月以【43,104元起薪+3,000元年資加給+4,000元證照加給+1,000元執行風險業務加給,共計51,104元*134%=68,479元】計之,合計【68,479元*2人*12個月=1,643,496元】。
C.兒少庇護型團體家庭專業人員核予9人,每月以【53,563元】計之,合計【53,563元*9人*12個月=5,784,804元】。
(4)廠商聘僱之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人事費依113年現職人員學經歷條件估算,本項費用核銷仍以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並可於人事費內進行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