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聯絡人 | 兒少科 周采薇1999轉6972/秘書室楊雅婷1728 |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728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10422S0095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全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50571790 |
| 廠商名稱 | 雲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 是否得標 | 是 |
| 其他:廠商地址 | 236 新北市 土城區 中央路三段42-1號3樓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23024588 |
| 其他:決標金額 | 467,784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其他: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3/02/29 - 113/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臺北市萬華區少女團體家庭(第1次議定)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雲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467,784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467,784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3/02/29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3/03/15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10422S0095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467,784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規定。 3.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1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4.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29日府社綜字第1133013972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5.衛生福利部113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組)。 6.契約第15條規定。 7.實施計畫第貳拾壹點、一規定。 (二)自113年1月1日起變更下列事項: 1.實施計畫第壹拾、二、(二)1.(5)變更為:「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起薪、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方式計算,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惟人事費核銷仍以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廠商函報所聘用社工前,需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社工薪資資料,上傳勞動契約及學歷證明文件,如具備社工師資格者須上傳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等相關文件;社工人員考核標準應報機關備查(如:勞資會議紀錄、人事規定及相關公告等),並向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公開。機關受理核備廠商人力時,需確認廠商上述資料登載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始予核備及報支核銷本委託社工人事費。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規定金額核定各社工人員每月最低起聘金額後,回復廠商。」 2.依本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及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調整113年度人事費,估算如下:(扣除113年度社工人員原編列金額共775萬5,732元,故本次加帳46萬7,784元) 1.113年度人事費: (1)保護性社工督導核予1人,每月以【49,568元起薪%2B1,000元年資加給%2B4,000元證照加給%2B1,000元執行風險業務加給,共計55,568元*134%=74,461元】計之,合計【74,461元*1人*12個月=893,532元】。 (2)保護性社工人員核予2人,每月以【43,104元起薪%2B4,000元證照加給%2B1,000元執行風險業務加給,共計48,104元*134%=64,459元】計之,合計【64,459元*2人*12個月=1,547,016元】。 (3)兒少庇護型團體家庭專業人員核予9人,每月以【53,546元】計之,合計【53,546元*9人*12個月=5,782,968元】。 2.廠商聘僱之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人事費依113年現職人員學經歷條件估算,本項費用核銷仍以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並可於人事費內進行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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