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一)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項次7、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壹拾貳點。
2. 本府114年4月29日府社綜字第1143067931號公告之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衛生福利部113年10月2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3587號函。
(二)變更事項:
1. 114年起社工督導薪資起薪調整為4萬5,566元,社工人員薪資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
2. 評鑑績效為甲等,故自114年7月1日起續約3年至117年6月30日。
3. 實施計畫第8點第5款變更為「廠商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向服務對象收費,收取費用額度依房型、中低收及低收身分為標準,單人房每人每月新臺幣3,500元,雙人房及以上每人每月新臺幣3,000元,中低收身份以80%、低收入戶以60%之標準進行收費。相關收費標準廠商應送本局核定後始得提供服務,原投標文件之服務建議書列有金額者亦同。惟本案已提供委託管理經費,故廠商向服務對象之收費須全數繳回本市市庫,每年度收費總額應於每年12月5日前繳回,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繳回;如遇契約終止或解除,應於契約終止或截止當月10日前繳回。服務對象不得申請與本服務同性質之補助。」
4. 實施計畫第8點第6款第1目變更為:「廠商應籌組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成員應包括兼職社工督導1人(兼職社工督導核銷以0.5名社工督導計)、社會工作人員1人及專任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至多3人。」
5. 實施計畫第8點第6款第2目變更為:「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每位兼職社工督導或社會工作人員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每位教保員之居住單位最多以二個為限。如前揭辦法有最新規定者,從其規定。」
6. 實施計畫第9點第1款第1目之2(1)變更為:「應聘用兼職社工督導1人、社會工作人員1人及專任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至多3人。」
(三)本次變更加帳總額為新臺幣1,431萬1,818元,經費分別說明如下:。
1. 後續擴充總額為1,264萬8,330元,包含人事費830萬6,130元(114年7-12月137萬3,664元+115年276萬3,360元+116年277萬9,404元+117年1-6月138萬9,702元)+一般事務費185萬5,800元+夜間值勤津貼100萬4,400元+方案之執行或服務費19萬2,000元+活動費9萬元+修繕費30萬元+ 大樓分攤費30萬元+管理費60萬元。
2. 另依114年起社工起薪調整,及續依前次變更新增項目大樓分攤費(含舊宗社宅管理費),尚須加帳103萬4,856元及62萬8,632元。
3. 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以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計算人事費,如下:
(1) 114年1-6月:12萬3,258元
甲、 社工督導核予0.5人,每月人事費以3萬4,549元計之:(3萬4,549元-原編列2萬7,404元)*6個月=4萬2,870元。
乙、 社工人員核予1人,每月人事費以6萬9,543元計之:(6萬9,543元-原編列5萬6,145元)*1人*6個月=8萬388元。
(2) 114年7-12月:153萬6,288元
甲、 社工督導核予0.5人,每月以無風險計之:起薪45,566元+碩士學歷加給2,000元+執照加給4,000元*134%計之;估算式:6萬9,098元*0.5人*6個月= 20萬7,294元。
乙、 社工人員核予1人,每月以無風險計之:起薪38,898元+碩士學歷加給2,000元+執照加給4,000元+年資加給7,000元,共51,898元*134%計之;估算式6萬9,543元*1人*6個月=41萬7,258元。
丙、 教保員核予3人:估算式5萬652元*3人*6個月=91萬1,736元。
(3) 115年:307萬2,576元
甲、 社工督導核予0.5人,每月以無風險計之:起薪45,566元+碩士學歷加給2,000元+執照加給4,000元*134%計之;估算式:6萬9,098元*0.5人*12個月= 41萬4,588元。
乙、 社工人員核予1人,每月以無風險計之:起薪38,898元+碩士學歷加給2,000元+執照加給4,000元+年資加給7,000元,共51,898元*134%計之;估算式6萬9,543元*1人*12個月=83萬4,516元。
丙、 教保員核予3人:估算式5萬652元*3人*12個月=182萬3,472元。
(4) 116年:307萬2,576元
甲、 社工督導核予0.5人,每月以無風險計之:起薪45,566元+碩士學歷加給2,000元+執照加給4,000元*134%計之;估算式:6萬9,098元*0.5人*12個月= 41萬4,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