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9.12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
| 聯絡人 | 兒少科 李襄亞 |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6972 |
| 傳真號碼 | (02) 2720655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02061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全區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15737366 |
| 廠商名稱 |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其他:廠商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基隆路2段79巷33弄7號B1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23788585 |
| 其他:決標金額 | 23,088,124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其他: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4/11/27 - 116/12/31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委託管理臺北市培立家園(大同區)(第3次議定)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23,088,124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23,088,124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11/27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12/15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02061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23,088,124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9.1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7、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貳拾壹點。 2、 衛生福利部113年10月2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3587號函。 3、 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4、 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 5、 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 (二)變更事項: 1、 114年起一般性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保護性社工督導起薪調整為5萬1,055元、保護性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4萬4,397元、兒少庇護型安置機構專業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以5萬5,173元計、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以5萬2,190元計。 2、 契約第5條、(十三)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餘詳實施計畫第拾點第二項第(二)款人事費規定。」 3、 評鑑績效為甲等,故自115年1月1日起續約至116年12月31日。 4、 實施計畫第壹拾點、二、(二)、2.變更為:「一般事務費:按房舍實際面積,使用坪數第1至50坪,每坪每月300元計之,115年起每坪每月以35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170元計之,115年起每坪每月以200元計之,供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內部簡易維修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火險等保險費、公安消防檢查與申報費用等支用,每年至多核予65萬4,072元,115年起每年至多核予76萬7,736元,不足一年者則按月依比例計之。」 5、 實施計畫第壹拾點、二、(二)、6.變更為:「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廠商應先提報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計畫(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經機關核准後,始得施作支用,……。」 6、 (三)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2,308萬8,124元。 1.後續擴充:依實施計畫第貳拾壹點擴充(續約)2,174萬7,404元。 2.按上揭已公告明訂之編列標準加帳114年起人事費及115年起一般事務費差額134萬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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