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
本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廠商地址
241 新北市 三重區 重新路5段609巷14號2樓之5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4/08/26 - 117/06/30 (預估)
其他:品項名稱
委託管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大安工坊(第6次議定)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契約第15條。
(2) 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2. 變更事項:
(1) 114年起教保員人事費調整為每人/月5萬2,190元。
(2) 實施計畫第捌點、二、(二)、1變更為「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0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170元;115年起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以350元計之,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以200元計之,依實際坪數(即71.3坪)核算,每年至多新臺幣22萬3,452元,115年起每年至多26萬1,120元,不足月則按日核實依比例計之,覈實支付。」
(3) 契約第5條、(十三)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3. 本次變更加帳總額為新臺幣22萬3,362元,經費分別說明如下:
(1) 教保員人事費自114年起至117年6月,每人每月為5萬2,190元,計算式:(5萬2,190元-前次變更5萬652元)*42個月*2人=12萬9,192元,故加帳共計12萬9,192元
(2) 一般事務費自115年起至117年6月,每年為26萬1,120元,計算式:(26萬1,120元-原編列22萬3,452元)*2.5年=9萬4,170元,故加帳共計9萬4,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