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一)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
2、 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契約第15條規定。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02號函。
(二)變更事項:
1. 114年起社工督導起薪調整為4萬5,566元,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3萬8,898元,教保員(一般專業人員)人事費調整為5萬2,190元。
2. 實施計畫第玖點、二、(二)一般事務費、1變更為:「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0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170元,依實際坪數(549.24平方公尺,約166.15坪)核算,不足月則按日核實依比例計之。111年至多26萬9,760元,每年至多核予新臺幣41萬6,952元;115年起第1坪至50坪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350元,自第51坪起以每坪每月核予新臺幣200元,每年至多核予新臺幣48萬8,760元,不足1年按月依比例計之,覈實支付。」
3. 契約第5條(十三)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餘詳實施計畫第玖點第二項(一)人事費規定。
(三)本次加帳金額:13萬4,598元。
1. 加帳人事費9萬8,694元:
(1) 114年度為250萬1,664元(前次變更編列243萬5,868元,本次加帳6萬5,796元):
甲、 社工督導(起薪4萬5,566元+碩士2,000元+執照4,000元)*134%=6萬9,098元, *0.5=3萬4,549元,*1人*12個月=41萬4,588元。
乙、 社工人員(起薪3萬8,898元+碩士2,000元+執照4,000元+年資7,000元)*134%=6萬9,543元,*1人*12個月=83萬4,516元。
丙、 教保員(280薪點*139.1薪點折合率*134%)*2人*12個月=125萬2,560元。
(2) 115年度為125萬832元(前次變更編列121萬7,934元,本次加帳3萬2,898元):
甲、 社工督導(起薪4萬5,566元+碩士2,000元+執照加4,000元)*134%=6萬9,098元, *0.5=3萬4,549元,*1人*6個月=20萬7,294元。
乙、 社工人員(起薪3萬8,898元+碩士2,000元+執照加給4,000元+年資7,000元)*134%=6萬9,543元,*1人*6個月=41萬7,258元。
丙、 教保員(280薪點*139.1薪點折合率*134%)*2人*6個月=62萬6,280元。
2. 115年1~6月一般事務費:(48萬8,760元-原編列41萬6,952元)*0.5年,故加帳差額3萬5,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