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
本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北投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廠商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民族東路2號6樓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4/08/19 - 116/12/31 (預估)
其他:品項名稱
委託管理臺北市北區少年服務中心(第6次議定)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契約第15條。
(2) 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3) 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
(4) 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
2. 變更事項:
(1) 契約第5條(十三)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餘詳實施計畫第壹拾點第二項第(一)款人事費規定」。
(2) 實施計畫第壹拾點、二、(二)變更為:「按房舍實際面積,使用坪數第1至50坪,每坪每月30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170元計之;115年起第1至50坪,每坪每月350元計之,第51坪起,每坪每月200元計之,供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等)、書報雜誌、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內部簡易維修費及公安消防申報簽證費等支用,每年至多核予19萬4,280元;115年起每年至多核予22萬6,800元。」
(3) 實施計畫第壹拾點、二、(七)變更為:「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每年至多核予新臺幣80萬元,廠商應先提報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計畫廠商應先提報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計畫(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經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