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一)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規定及契約第15條。
2.衛生福利部113年10月2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3587號函。
3.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4.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
5.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
(二)自114年1月1日起,變更下列事項:
1. 114年起保護性社工人員起薪調整為4萬4,397元、保護性社工督導起薪調整為5萬1,055元,兒少庇護性家園家庭專業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以5萬5,173元計之。
2.115年起一般事務費調整為1至50坪部分,每月每坪至多350元。超過50坪部分,每月每坪至多200元計算。
(三)本次變更加帳新臺幣39萬2,568元、減帳新臺幣9萬3,696元。
1.114年度人事費(依保護性社工一般風險計算及現職人員學經歷條件估算):
(1)社工督導核予1人(51,055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4,000元執照+5,000元年資,共計61,055元*134%=81,814元)計之,估算式:81,814元*1人*12個月=981,768元。(扣除前次原編列957,852元,故本次加帳差額23,916元整。)
(2)社工人員核予2人:
1人: 44,397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2,000元執照+5,000元年資,共計 52,397元*134%=70,212元計之。
1人: 44,397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2,000元執照+2,000元年資,共計49,397元*134%=66,192元計之。
估算式:(70,212元+66,192元*) *12個月=1,636,848元。(扣除前次原編列1,659,576元,故本次減帳差額22,728元整。)
(3)兒少庇護型團體家庭專業人員核予7人,估算式:55,173元*7人*12個月=4,634,532元。(扣除前次原編列4,497,864元,故本次加帳差額136,668元整。)
2. 115年度人事費(依保護性社工一般風險計算及現職人員學經歷條件估算):
(1)社工督導核予1人(51,055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4,000元執照+6,000元年資,共計62,055元*134%=83,154元)計之,估算式:83,154元*1人*12個月=997,848元。(扣除前次原編列973,932元,故本次加帳差額23,916元整。)
(2)社工人員核予2人:
2人: 44,397元起薪+1,000元風險加給+4,000元執照+1,000元年資,共計 50,397元*134%=67,532元計之。
估算式:67,532元*12個月*2人=1,620,768元。(扣除前次原編列1,691,736元,故本次減帳差額70,968元整。)
(3)兒少庇護型團體家庭專業人員核予7人,估算式:55,173元*7人*12個月=4,634,532元。(扣除前次原編列4,497,864元,故本次加帳差額136,668元整。)
3.一般事務費:自115年起每月40,500元((350元*50坪+200元*(165坪-50坪))
估算式:40,500元*12個月=486,000元。(扣除原編列414,600元,故本次加帳差額71,4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