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契約第15條、「衛生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廠商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長春路232號4樓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12/01/01 - 112/02/28 (預估)
品項名稱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士林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第2次契約變更)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2) 「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
(3) 契約第15條。
(4) 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15日衛部救字第1081369577號函訂定「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2. 變更事項:
(1) 自112年1月1日起依原契約條件擴充服務2個月至112年2月28日止
(2) 廠商應於本次契約變更後10日內,提交112年度1月至2月工作計畫書(含年度業務計畫、預算分配、工作人員名冊等)報請機關同意。
(3) 實施計畫第伍點第四項第(一)款第1目、第(三)款~(五)款變更為:
「(一)個案服務:
1. 提供單親家庭、弱勢婦女及一般社區婦女及其子女個案工作與管理服務、心理輔導、福利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與就業轉介等服務,擴充期間應達20案,其中新開案應達5案,每月每名社工員平均在案量應達5案(督導或主任之案量不在此限)。
(三)刪除。
(四)福利諮詢:包括電話、郵件、面談等所提供之諮詢服務,擴充期間應達92人次,建立求助問題態樣,收集並分析服務需求,俾利持續修正本市相關服務模式。
(五)法律諮詢:每星期邀請律師提供應達1個免費諮詢時段,擴充期間應達1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