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有採購案招標機關與現招標機關不同之原因
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地址
111 臺北市 士林區 承德路4段222號3樓之1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15/06/10 - 115/12/31 (預估)
品項名稱
委託管理臺北市福安兒童服務中心(第5次議定)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契約第15條。
2. 變更事項:
(1) 契約第5條(十三)變更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廠商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本契約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依衛生福利部最近一年度公告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其餘非社工人員之年終獎金計算及人事費核撥規範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餘詳實施計畫第捌點第二項第(一)款人事費規定」。
(2) 實施計畫第捌點、二、(二)變更為:「一般事務費:包含辦公室水費、電費、通訊費、辦公用品(含文具、紙張及郵資等)、書報雜誌、保險費、油料、瓦斯費、交通費、清潔用品費、公安消防簽證及申報費、大樓管理費等;並按房舍實際面積,每月核至多予4萬3,390元(使用坪數超過50坪者,前1-50坪,每坪每月給付300元,第51坪以上每坪每月給付170元),並核實支付(50坪*300元+(217坪-50坪)*170元=43,390元),115年起前1-50坪,每坪每月給付350元,第51坪以上每坪每月給付200元,每年至多核予61萬800元,並核實支付。」
(3) 實施計畫第玖點、四變更為:「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費:廠商將計畫提報機關同意後始得購置(本案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並於購置完成後1個月內檢據核實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