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聯絡人
婦幼科林宛蓉1999轉1944/秘書室楊雅婷1728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一、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廠商地址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光復南路1號3樓之2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13/01/01 - 115/12/31 (預估)
品項名稱
委託管理臺北市萬華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第2次議定)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
附加說明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
(2) 契約第15條。
(3)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項次7規定。
(4) 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5) 實施計畫第壹拾玖點第2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
(6)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112年10月11日府社綜字第1123146431號公告)。
(7) 113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社會工作專業制度)。
2. 變更事項:
(1) 評鑑績效為甲等,故自113年1月1日起續約3年至115年12月31日。
(2) 113年起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方式計算,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惟人事費核銷仍依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
(3) 實施計畫第玖點履約管理增訂「十三、廠商社工專業人員(社工督導兼主任及社工員)每年須參加6小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訓練(含勞動法令相關訓練至少3小時),以該年度12月底仍在職者為限。」
(4) 本次加帳總額為1,686萬8,748元,經費分別說明如下:
A. 後續擴充總額為1,550萬2,872元,包含人事費1,030萬932元(113年336萬9,492元+114年343萬3,632元+115年349萬7,808元)及【(一般事務費37萬7,880元+固定設施設備更新修繕費30萬元+管理費23萬6,100元+大樓公共分攤費12萬元+方案活動費70萬元)*3年】
B. 另依113年起社工薪資調整為定額制,尚需加帳136萬5,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