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2107-1 已決標公告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南港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決標日:109/02/1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臺北市保母成長促進會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61,444
原始預算
$ 661,444
底價金額
$ 661,444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代碼 3.79.12
標的分類 <勞務類>911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機關資料:機關代碼 3.79.12
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機關資料:聯絡人 楊雅婷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7208889 分機 1646
機關資料:傳真號碼 (02)27206552
採購資料:標案案號 1072107-1
採購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採購資料: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南港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採購資料: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採購資料: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採購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採購資料:是否複數決標
採購資料:是否共同投標
採購資料:標的分類 <勞務類>911政府行政服務
採購資料:是否屬統包
採購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採購資料: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資料:辦理方式 自辦
採購資料: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原公告案號:1072107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 661,444元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
採購資料: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採購資料: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南港區
採購資料: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採購資料:是否含特別預算
採購資料: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採購資料: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代碼 99947154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名稱 社團法人臺北市保母成長促進會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是否得標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組織型態 其他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業別 其他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60號2樓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電話 (02)27856129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決標金額 661,444元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是否為中小企業 否,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0 元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履約起迄日期 109/02/13-109/12/31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決標品項數 1
決標品項:第1品項:品項名稱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南港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決標品項:第1品項: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臺北市保母成長促進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661,444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決標金額 661,444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底價金額 661,444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 661,444元 陸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
決標資料: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資料:公告更正序號 002
決標資料:決標日期 109/02/13
決標資料:原決標公告日期 109/02/14
決標資料:決標公告日期 109/02/25
決標資料:是否刊登公報
決標資料:底價金額 661,444元
決標資料: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決標資料:總決標金額 661,444元
決標資料: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決標資料: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決標資料: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決標資料: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12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決標資料: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契約第15條。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 (3)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17日衛授家字第1080909710號函公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管理補助項目及基準」。 (4)本局108年12月23日府社綜字第1083195411號公告「本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5)108年9月19日本府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第6屆第3次會議決議。 2.變更事項: (1)實施計畫柒、二、新增「(十六)協助已收托幼兒之準公共化居家托育人員投保傷害保險。」 (2)實施計畫柒、三、(五)變更為「至少辦理6場次已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第六類別托育安全及危機處理及第九類別托育人員自我成長及專業發展),其中基本救命術課程至少達80%托育人員每年4小時受訓需求。」 (3)實施計畫「專業服務費」皆變更為「人事費」。 (4)實施計畫「行政管理費」皆變更為「一般事務費」。 (5)實施計畫「行政人員」皆變更「一般性專業人員」。 (6)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捌、一、變更為人事費: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各類保險(不含僱主意外責任險)等。廠商進用人員前應將相關人員資格文件及投保證明報本局核可。採總額制,不區隔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訪視輔導員及一般性專業人員等薪資,由廠商自營統籌分配各聘僱人員人數及薪資,核實撥付。人事費應全數用於本案人事費用,不得流用,且不得有薪資回捐之情事;廠商運用本局人事費聘僱人力時應遵守勞動相關法令,並與聘僱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按時且核實撥付薪資;勞動契約內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契約範例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提供之範例。人員資格及配置詳註解。」 (7)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捌、一、(二)變更為: 「1.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以每月5萬2,135元計,每年12個月)。 2. 訪視輔導員4名(服務取得登記證書者3名、未取得登記證書者1名)(每人每月4萬6,787元,每年12個月)。 3. 一般性專業人員1名(以每月3萬7,000元計,每年12個月)。 4. 專職臨時托育人員1名(107年以每月4萬5,437元計,自108年起以每月4萬6,787元計,每年12個月)。 【註:1.專職督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專職督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 國內外研究院所(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2)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應具備三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服務、督導、訪視輔導或居家托育人員從業經驗。 (3) 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者。 (4) 高中職以上學歷,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之現任專職訪視輔導員,且具有三年以上經驗者。 (5)配置比例: A.訪視輔導員5人以上8人以下者,應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B.訪視輔導員超過8人且達8人之二分之一者,應增置專職督導人 員一人。 C.訪視輔導員未達5人者,得由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之訪視輔導員兼任之,並以專職督導標準支薪。 2.專職訪視輔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 (2) 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具有二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從事居家托育服務經考核成績優良者。 (3) 高中職以上學歷,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者。 (4)配置比例: A.至少應置一人,居家托育人員60人(含待職者)應置訪視輔導員一人,超過60人且達60人之二分之一時可增設1人。 B.協助辦理符合托育相關補助資格但未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者達140人,得增置訪視輔導員1人,達340人得再增置1人。至多以2人為限。 3. 一般性專業人員須符合國內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 4.定點臨托人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須持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托育類型需具有到宅托育服務資格者。 (2)配置比例: A.至少應置專職臨托人員1人。 B.若同一時段收托未滿2歲兒童超過2名,應增置臨時托育人員1人,其費用自「方案服務費」項下支應。】」 (8)實施計畫捌、新增「七、準公共化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準公共化托育人員每人每年至多給付500元,每年至多撥付10萬元(200名*500元)」。原七至十項遞延至八至十一項。 3.本案分為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準公共化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 (可供報價),及固定金額給付項目「訪視輔導員」(原有項目增加1名)。固定金額給付項目含稅總價為新臺幣56萬1,444元,廠商僅需就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預算金額為10萬元)報價。 4.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66萬1,444元。【準公共化托育人員每年至多給付500元,每年至多撥付10萬元(200名*500元)。新增1名訪視輔導員4萬6,787元*12個月*1名=56萬1,444元】。
fetched_at 2020-02-28T18:52:11+08:00
機關代碼 3.79.12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聯絡人 楊雅婷
聯絡電話 (02)27208889 分機 1646
傳真號碼 (02)27206552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原公告案號:1072107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南港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否含特別預算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廠商代碼 99947154
投標廠商1:廠商名稱 社團法人臺北市保母成長促進會
投標廠商1:是否得標
投標廠商1:組織型態 其他
投標廠商1:廠商業別 其他
投標廠商1:廠商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60號2樓
投標廠商1:廠商電話 (02)27856129
投標廠商1:決標金額 661,444元
投標廠商1: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投標廠商1:是否為中小企業 否,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0 元
投標廠商1:履約起迄日期 109/02/13-109/12/31
投標廠商1: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品項名稱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南港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第1品項: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臺北市保母成長促進會
第1品項:得標廠商1:預估需求數量 1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661,444元
第1品項:得標廠商1:決標金額 661,444元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底價金額 661,444元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 661,444元 陸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
決標公告序號 001
公告更正序號 002
決標日期 109/02/13
原決標公告日期 109/02/14
決標公告日期 109/02/25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661,444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661,444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12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契約第15條。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 (3)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17日衛授家字第1080909710號函公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管理補助項目及基準」。 (4)本局108年12月23日府社綜字第1083195411號公告「本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5)108年9月19日本府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第6屆第3次會議決議。 2.變更事項: (1)實施計畫柒、二、新增「(十六)協助已收托幼兒之準公共化居家托育人員投保傷害保險。」 (2)實施計畫柒、三、(五)變更為「至少辦理6場次已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第六類別托育安全及危機處理及第九類別托育人員自我成長及專業發展),其中基本救命術課程至少達80%托育人員每年4小時受訓需求。」 (3)實施計畫「專業服務費」皆變更為「人事費」。 (4)實施計畫「行政管理費」皆變更為「一般事務費」。 (5)實施計畫「行政人員」皆變更「一般性專業人員」。 (6)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捌、一、變更為人事費: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各類保險(不含僱主意外責任險)等。廠商進用人員前應將相關人員資格文件及投保證明報本局核可。採總額制,不區隔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訪視輔導員及一般性專業人員等薪資,由廠商自營統籌分配各聘僱人員人數及薪資,核實撥付。人事費應全數用於本案人事費用,不得流用,且不得有薪資回捐之情事;廠商運用本局人事費聘僱人力時應遵守勞動相關法令,並與聘僱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按時且核實撥付薪資;勞動契約內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契約範例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提供之範例。人員資格及配置詳註解。」 (7)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捌、一、(二)變更為: 「1.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以每月5萬2,135元計,每年12個月)。 2. 訪視輔導員4名(服務取得登記證書者3名、未取得登記證書者1名)(每人每月4萬6,787元,每年12個月)。 3. 一般性專業人員1名(以每月3萬7,000元計,每年12個月)。 4. 專職臨時托育人員1名(107年以每月4萬5,437元計,自108年起以每月4萬6,787元計,每年12個月)。 【註:1.專職督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專職督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 國內外研究院所(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2)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應具備三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服務、督導、訪視輔導或居家托育人員從業經驗。 (3) 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者。 (4) 高中職以上學歷,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之現任專職訪視輔導員,且具有三年以上經驗者。 (5)配置比例: A.訪視輔導員5人以上8人以下者,應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B.訪視輔導員超過8人且達8人之二分之一者,應增置專職督導人 員一人。 C.訪視輔導員未達5人者,得由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之訪視輔導員兼任之,並以專職督導標準支薪。 2.專職訪視輔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 (2) 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具有二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從事居家托育服務經考核成績優良者。 (3) 高中職以上學歷,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者。 (4)配置比例: A.至少應置一人,居家托育人員60人(含待職者)應置訪視輔導員一人,超過60人且達60人之二分之一時可增設1人。 B.協助辦理符合托育相關補助資格但未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者達140人,得增置訪視輔導員1人,達340人得再增置1人。至多以2人為限。 3. 一般性專業人員須符合國內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 4.定點臨托人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須持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托育類型需具有到宅托育服務資格者。 (2)配置比例: A.至少應置專職臨托人員1人。 B.若同一時段收托未滿2歲兒童超過2名,應增置臨時托育人員1人,其費用自「方案服務費」項下支應。】」 (8)實施計畫捌、新增「七、準公共化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準公共化托育人員每人每年至多給付500元,每年至多撥付10萬元(200名*500元)」。原七至十項遞延至八至十一項。 3.本案分為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準公共化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 (可供報價),及固定金額給付項目「訪視輔導員」(原有項目增加1名)。固定金額給付項目含稅總價為新臺幣56萬1,444元,廠商僅需就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預算金額為10萬元)報價。 4.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66萬1,444元。【準公共化托育人員每年至多給付500元,每年至多撥付10萬元(200名*500元)。新增1名訪視輔導員4萬6,787元*12個月*1名=56萬1,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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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 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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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採購資料: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採購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採購資料:是否複數決標
採購資料:是否共同投標
採購資料:標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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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採購資料:採購金額級距
採購資料: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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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原公告案號:1072107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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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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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料:預算金額
661,444元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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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南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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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1:廠商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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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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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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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13-1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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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品項:第1品項:品項名稱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南港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決標品項:第1品項: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臺北市保母成長促進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661,444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決標金額
661,444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底價金額
661,444元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決標品項: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
661,444元 陸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
決標資料: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資料:公告更正序號
002
決標資料:決標日期
109/02/13
決標資料:原決標公告日期
109/02/14
決標資料:決標公告日期
109/02/25
決標資料:是否刊登公報
決標資料:底價金額
661,444元
決標資料: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決標資料:總決標金額
661,444元
決標資料: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決標資料: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決標資料: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決標資料: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12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決標資料: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契約第15條。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 (3)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17日衛授家字第1080909710號函公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管理補助項目及基準」。 (4)本局108年12月23日府社綜字第1083195411號公告「本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5)108年9月19日本府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第6屆第3次會議決議。 2.變更事項: (1)實施計畫柒、二、新增「(十六)協助已收托幼兒之準公共化居家托育人員投保傷害保險。」 (2)實施計畫柒、三、(五)變更為「至少辦理6場次已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第六類別托育安全及危機處理及第九類別托育人員自我成長及專業發展),其中基本救命術課程至少達80%托育人員每年4小時受訓需求。」 (3)實施計畫「專業服務費」皆變更為「人事費」。 (4)實施計畫「行政管理費」皆變更為「一般事務費」。 (5)實施計畫「行政人員」皆變更「一般性專業人員」。 (6)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捌、一、變更為人事費: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各類保險(不含僱主意外責任險)等。廠商進用人員前應將相關人員資格文件及投保證明報本局核可。採總額制,不區隔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訪視輔導員及一般性專業人員等薪資,由廠商自營統籌分配各聘僱人員人數及薪資,核實撥付。人事費應全數用於本案人事費用,不得流用,且不得有薪資回捐之情事;廠商運用本局人事費聘僱人力時應遵守勞動相關法令,並與聘僱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按時且核實撥付薪資;勞動契約內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契約範例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提供之範例。人員資格及配置詳註解。」 (7)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捌、一、(二)變更為: 「1.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以每月5萬2,135元計,每年12個月)。 2. 訪視輔導員4名(服務取得登記證書者3名、未取得登記證書者1名)(每人每月4萬6,787元,每年12個月)。 3. 一般性專業人員1名(以每月3萬7,000元計,每年12個月)。 4. 專職臨時托育人員1名(107年以每月4萬5,437元計,自108年起以每月4萬6,787元計,每年12個月)。 【註:1.專職督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專職督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 國內外研究院所(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2)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應具備三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服務、督導、訪視輔導或居家托育人員從業經驗。 (3) 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者。 (4) 高中職以上學歷,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之現任專職訪視輔導員,且具有三年以上經驗者。 (5)配置比例: A.訪視輔導員5人以上8人以下者,應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B.訪視輔導員超過8人且達8人之二分之一者,應增置專職督導人 員一人。 C.訪視輔導員未達5人者,得由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之訪視輔導員兼任之,並以專職督導標準支薪。 2.專職訪視輔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 (2) 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具有二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從事居家托育服務經考核成績優良者。 (3) 高中職以上學歷,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者。 (4)配置比例: A.至少應置一人,居家托育人員60人(含待職者)應置訪視輔導員一人,超過60人且達60人之二分之一時可增設1人。 B.協助辦理符合托育相關補助資格但未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者達140人,得增置訪視輔導員1人,達340人得再增置1人。至多以2人為限。 3. 一般性專業人員須符合國內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 4.定點臨托人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須持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托育類型需具有到宅托育服務資格者。 (2)配置比例: A.至少應置專職臨托人員1人。 B.若同一時段收托未滿2歲兒童超過2名,應增置臨時托育人員1人,其費用自「方案服務費」項下支應。】」 (8)實施計畫捌、新增「七、準公共化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準公共化托育人員每人每年至多給付500元,每年至多撥付10萬元(200名*500元)」。原七至十項遞延至八至十一項。 3.本案分為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準公共化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 (可供報價),及固定金額給付項目「訪視輔導員」(原有項目增加1名)。固定金額給付項目含稅總價為新臺幣56萬1,444元,廠商僅需就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預算金額為10萬元)報價。 4.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66萬1,444元。【準公共化托育人員每年至多給付500元,每年至多撥付10萬元(200名*500元)。新增1名訪視輔導員4萬6,787元*12個月*1名=56萬1,444元】。
fetched_at
2020-02-28T18:52:11+08:00
機關代碼
3.79.12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聯絡人
楊雅婷
聯絡電話
(02)27208889 分機 1646
傳真號碼
(02)27206552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原公告案號:1072107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南港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否含特別預算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廠商代碼
99947154
投標廠商1:廠商名稱
社團法人臺北市保母成長促進會
投標廠商1:是否得標
投標廠商1:組織型態
其他
投標廠商1:廠商業別
其他
投標廠商1:廠商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60號2樓
投標廠商1:廠商電話
(02)27856129
投標廠商1:決標金額
661,444元
投標廠商1: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投標廠商1:是否為中小企業
否,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0 元
投標廠商1:履約起迄日期
109/02/13-109/12/31
投標廠商1: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品項名稱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南港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第1品項: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臺北市保母成長促進會
第1品項:得標廠商1:預估需求數量
1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661,444元
第1品項:得標廠商1:決標金額
661,444元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底價金額
661,444元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第1品項:得標廠商1:原產地國別: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
661,444元 陸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
決標公告序號
001
公告更正序號
002
決標日期
109/02/13
原決標公告日期
109/02/14
決標公告日期
109/02/25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661,444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661,444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12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契約第15條。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 (3)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17日衛授家字第1080909710號函公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管理補助項目及基準」。 (4)本局108年12月23日府社綜字第1083195411號公告「本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5)108年9月19日本府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第6屆第3次會議決議。 2.變更事項: (1)實施計畫柒、二、新增「(十六)協助已收托幼兒之準公共化居家托育人員投保傷害保險。」 (2)實施計畫柒、三、(五)變更為「至少辦理6場次已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第六類別托育安全及危機處理及第九類別托育人員自我成長及專業發展),其中基本救命術課程至少達80%托育人員每年4小時受訓需求。」 (3)實施計畫「專業服務費」皆變更為「人事費」。 (4)實施計畫「行政管理費」皆變更為「一般事務費」。 (5)實施計畫「行政人員」皆變更「一般性專業人員」。 (6)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捌、一、變更為人事費: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各類保險(不含僱主意外責任險)等。廠商進用人員前應將相關人員資格文件及投保證明報本局核可。採總額制,不區隔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訪視輔導員及一般性專業人員等薪資,由廠商自營統籌分配各聘僱人員人數及薪資,核實撥付。人事費應全數用於本案人事費用,不得流用,且不得有薪資回捐之情事;廠商運用本局人事費聘僱人力時應遵守勞動相關法令,並與聘僱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按時且核實撥付薪資;勞動契約內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契約範例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提供之範例。人員資格及配置詳註解。」 (7)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計畫捌、一、(二)變更為: 「1.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以每月5萬2,135元計,每年12個月)。 2. 訪視輔導員4名(服務取得登記證書者3名、未取得登記證書者1名)(每人每月4萬6,787元,每年12個月)。 3. 一般性專業人員1名(以每月3萬7,000元計,每年12個月)。 4. 專職臨時托育人員1名(107年以每月4萬5,437元計,自108年起以每月4萬6,787元計,每年12個月)。 【註:1.專職督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專職督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 國內外研究院所(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2)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應具備三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服務、督導、訪視輔導或居家托育人員從業經驗。 (3) 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者。 (4) 高中職以上學歷,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之現任專職訪視輔導員,且具有三年以上經驗者。 (5)配置比例: A.訪視輔導員5人以上8人以下者,應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B.訪視輔導員超過8人且達8人之二分之一者,應增置專職督導人 員一人。 C.訪視輔導員未達5人者,得由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之訪視輔導員兼任之,並以專職督導標準支薪。 2.專職訪視輔導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 (2) 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具有二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從事居家托育服務經考核成績優良者。 (3) 高中職以上學歷,但已依原「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進用者。 (4)配置比例: A.至少應置一人,居家托育人員60人(含待職者)應置訪視輔導員一人,超過60人且達60人之二分之一時可增設1人。 B.協助辦理符合托育相關補助資格但未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者達140人,得增置訪視輔導員1人,達340人得再增置1人。至多以2人為限。 3. 一般性專業人員須符合國內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畢業者。 4.定點臨托人員資格及配置比例: (1)須持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托育類型需具有到宅托育服務資格者。 (2)配置比例: A.至少應置專職臨托人員1人。 B.若同一時段收托未滿2歲兒童超過2名,應增置臨時托育人員1人,其費用自「方案服務費」項下支應。】」 (8)實施計畫捌、新增「七、準公共化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準公共化托育人員每人每年至多給付500元,每年至多撥付10萬元(200名*500元)」。原七至十項遞延至八至十一項。 3.本案分為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準公共化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 (可供報價),及固定金額給付項目「訪視輔導員」(原有項目增加1名)。固定金額給付項目含稅總價為新臺幣56萬1,444元,廠商僅需就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預算金額為10萬元)報價。 4.本次變更加帳金額:新臺幣66萬1,444元。【準公共化托育人員每年至多給付500元,每年至多撥付10萬元(200名*500元)。新增1名訪視輔導員4萬6,787元*12個月*1名=56萬1,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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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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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南港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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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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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cc-api.openfun.app/api/listbyunit?unit_id=3.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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