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一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暨契約第15條規定辦理。
廠商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新生南路3段20號2樓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06/07/19 - 106/12/31
品項名稱
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中正老人服務暨日間照顧中心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1. 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 1暨契約第 15 條。
(2)行政院104年4月1日院臺衛字第1040129317號函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暨衛生福利部105年5月18日衛部救字第1050361392號函。
(3)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2.變更事項:
(1)實施計畫陸、一、(二)、1、(2)變更為「社工人員、護理師或其他與服務有關所需且具證照專業人員6人(其中專任社工人員至少5人):每人每月以4萬5,437元計之,採總額制,由廠商於總額內自行調配各聘僱人員之薪資及人數。」
(2)實施計畫陸、一、(二)增訂「6、老人服務中心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經本局核備請領老人服務中心專業服務費之社工人員(含督導),每月每人發給新臺幣1,000元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未滿1個月則按日核實依比例計之),請領人數不得超過陸、一、(二)、1、(2)所列之配置人力上限,款項應確實撥付予社工人員(含督導),並不得有薪資回捐之情事;惟本經費補助標準及額度須於籌備期完成(營運期始起算)及俟衛生福利部核定情形核予。廠商應於本局通知可領取之月份後始得發放,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2)實施計畫捌、二、(三)增訂「4、本委託經費之申請及核銷方式,依本局委託經費相關審核標準暨申請及核銷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
3、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4萬5,960元。【(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1,000*5人*9個月6天(即106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未滿1個月則按日核實依比例計之,106年3月:1日以32元/日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