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一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內湖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1項規定以「議定書」方式辦理,並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廠商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大直街20巷18號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07/10/03 - 107/12/31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其他 :(2) 行政院107年8月1日院臺衛字第1070025211號函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
附加說明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一暨契約第15條。
(2)行政院107年8月1日院臺衛字第1070025211號函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暨衛生福利部107年8月14日衛部救字第1071362921號函。
(3)本府106年12月13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2613200號函、107年9月25日府授工採字1076010433號函。
(4)本府環保局第106年12月22日北市環資第10636693700號函。
2. 變更事項:
(1)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按月加發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本案社工人員依衛生福利部函頒社工人員風險量表分類屬於一般風險,每月每人發給新臺幣1,000元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廠商應依機關通知之核銷表件格式及核銷方式辦理。
(2)契約第八、(十五)條變更為「廠商及分包廠商對於非屬派遣勞工之勞務服務,給付勞方提供履約標的服務之時薪亦不得低於新臺幣133元、107年起不得低於140元,月薪不得低於新臺幣22,639元。108年起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基本工資,廠商及分包廠商未依契約約定辦理者,每一人月依每一事項計罰新臺幣500元懲罰性違約金,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廠商違反本規定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3)實施計畫第拾陸點新增「七、配合本府政策,委託標的內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3.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7萬2,000元(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1,000元* 6人* 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