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一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廠商地址
111 臺北市 士林區 中山北路5段841號4樓之2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08/01/01 - 110/12/31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1.實施計畫第壹拾柒、二、(一)點、「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契約第 15條規定。
2.本府106年12月13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2613200號函、107年9月25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10433號函。
(二)變更事項:
1.評鑑績效為甲等,故自108年1月1日續約3年至110年12月31日。
2.契約第八條第(十五)款修正為「廠商及分包廠商對於非屬前款派遣勞工之勞務服務,給付勞方提供履約標的服務之時薪亦不得低於新臺幣133元、107年起不得低於140元,月薪不得低於新臺幣22,639元。108年起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廠商及分包廠商未依契約約定辦理者,每一人/月依每一事項計罰新臺幣500元懲罰性違約金,其總額以契約履約保證金總額為上限。廠商違反本規定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3.實施計畫第壹拾伍、四、(三)點變更為「本計畫所核撥購置之設施設備專供本委託案使用且為本局之財產,設施設備應登載財產目錄,以本委託案名義受贈之設施設備亦應列冊管理,並須與本局財產、受託單位私有財產進行區隔。並於適當位置標示「臺北市公益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之字樣並均須黏貼本局財產標籤,於核銷時一併報局核備。受託單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保管設施及設備,如有損毀或滅失應負修繕及賠償責任。」
4.實施計畫第壹拾伍、十一點變更為「(一)本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時,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本局同意按現狀交還外,受託單位應於30日內,將設施設備與已撥付而未經核銷之經費及委託服務對象資料檔案如數返還本局;如有毀損、滅失或變更時,應負修繕、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除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本局要求任何補償。(二)受託單位因本委託案名義受贈之設施設備及捐款之餘額,其所有權屬於本局,於契約期滿而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後,均應隨同本局所提供之設施設備交還本局。」
5.廠商負責人變更為林注進。
(三)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508萬800元【即(設施設備修繕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46,787元*2人*12個月+夜間值勤津貼111,600元+行政管理費269,760元+活動費3萬元+二代健保補充保3,352元+工作人員在職訓練56,0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