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095臺北市士林區凱旋路61巷4弄9號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止(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需任一項符合)
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電機工程科)、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電機工程科)(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院務必配戴口罩,量測體溫。填寫TOCC表。
1.收受投標文件時間: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期限前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內送達本院收發室,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2.請投標廠商注意投標須知第42點規定,將領標憑據附上於投標封套(箱)外或於開標後依本院通知 再行提出。
3.招標文件依規定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將資格、價格文件及服務建議書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內。
4.本案不訂底價,採固定金額給付21萬2,850元。
5.本案無收取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6.本案業經簽奉核定,本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7.本案履約期限:
(1)設計:決標次日起10天內完成設計初稿,設計初稿經機關核定日起20天內完成設計圖,設計圖經機 關核定後10天內完成發包施工規範、圖說(含AutoCAD電子檔光碟1片)、數量分析及編列工程預算書。
(2)監造:自機關通知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止。
8.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本院請求釋疑,本院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12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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